政院新增「职业安全卫生法」 保障工作者增390万人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因应时代变迁劳工面临过劳、精神压力肌肉骨骼疾病威胁,行政院会15日通过修正「劳工安全卫生法部分条文,并将该法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各行业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数也会从原来的670万人扩大至1067万人;并新增「防过劳」及「六轻条款」,提供工作者更多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一旦上路,过去未受劳基法保障如护士等,也可适用。(资料画面东森新闻提供)

「劳工安全卫生法」自民国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后,虽在80年进行全案修正,但至今已有20年没有大幅修正;而这次通过重点包括新增「防过劳条款」,要求雇主对于重复性作业轮班夜班、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的高危险群,应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否则劳工若因此发生职业病,雇主将罚新台币3至30万元。

新法并要求,雇主要对劳工实施健康检查若健检发现异常(如三高),医生评估不适原有工作,雇主应变更工作场所内容或缩短工时,否则可罚3至15万元。

而为兼顾母性保护与就业平权,新法删除一般女性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规定;增修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性劳工禁止从事包括矿坑、铅及化合物、异常气压等十四项危险或有害性工作;雇主应对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工作,采取危害评估、控制及分级管理措施。怀孕妇女分娩后1年,雇主应依医师评估建议,采取调整或更换工作等保护措施,否则最高可处30万元。

另外,这次修正案中也新增被称为是「六轻条款」的规定,未来石化业发生火灾、爆炸导致员工死亡或3人以上罹灾,情节严重最高可罚300万,限期未改善可连续处罚;但如果违反规定而获利超过罚款,罚款将可超过300万元。

一旦发生死亡灾害或罹灾人数达3人以上,雇主通报劳动检查机构时限由原来的24小时缩短为8小时,违法最高可处30万元、处3年刑责

同时草案也新增规定,事业单位超过50人,应聘用或特约医护人员办理健康管理、职业病预防及健康促进等劳工健康保护事项,违法最高可罚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