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阳光普照,回归社会之路多远?回望释字第799号

▲性侵害犯罪者应该为了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之后也应该有寻求复归社会权利。(图/视觉中国)

2020年11月3日,是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第一次参与宪法法庭言词辩论。在这个疫情肆虐的年份法院大法官进行了三场言词辩论,是有史以来次数最多的一年。但不像通奸除罪化、党产条例,一般人大概看了几篇司法新闻就可以找到争议所在;司法院释字第799号解释所处理的《刑法》第91条之1以及《性侵害防治法》第22条之1关于刑后强制治疗的规定,相较之下就复杂了许多。

所谓的刑后强制治疗,是指因性侵害他人而入狱者(以下称之为受治疗者),在服刑期满出狱后,经评估认为有必要时,直接移送治疗的制度。而前述的有必要,依照相关规定则是指,经过专家评估后,认为有再犯之虞。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的性侵害行为跟他的精神状态有关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做成上述评估认为有必要后,在受治疗者出狱前,向法院声请对受治疗者为强制治疗。

强制治疗实务上的疑问

这样的制度立意似乎良善,但实践上出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社会普遍对受治疗者无法接受,导致了主管机关仅能将原来监狱的一部分改成「医院」,同时由于没有其他制度可以引用,这个「医院」的生活起居管理很多都还是沿用原先监狱的管理方式。这样除了使治疗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外,也造成了受治疗者明明就是刑期届满出狱,却似乎转送到另外一个监狱的状况。在法律上,就有可能违反了所谓的「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而有违宪之虞。

其次,刑后强制治疗由于没有最长的期限限制,执行上变相地成为了另类的「隔离」。也就是说,所谓的「治疗」只是形式,实质上这个「医院」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把受治疗者跟其他人隔开,让一般人的生活风险得以降低。然而,用高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换取大家的安居乐业,是否是一个好的选择而能够通过《宪法》上比例原则的检验

实际上,其中一位声请人就是在原先的性侵案件服刑一年期满后,又因为强制治疗而被拘禁在上述的「医院」里长达九年,直到大法官受理本案并决定召开言词辩论后,这位声请人才因为检察官向法院声请停止治疗而重见天日。

大法官:原则合宪,但应持续改进

而上述两个问题,大法官都给了原则上合宪,但应持续改进的答案

一方面,大法官认为,目前尚未有被普遍公认,可达成与强制于固定处所治疗相同之社会预防效果,又限制受治疗者人身自由较小之方法,因此受治疗者的牺牲有其必要。但是,在长期治疗无效的状况下,受治疗者变相遭无限期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形同终身监禁,就受治疗者而言,已逾越可合理期待其得以承受之限度,就有检讨的必要。

而另一方面,大法官则指出,强制治疗之具体实施而言,由于法律规范密度相当低,其实际运作情形高度取决于执行机关之指挥与决定,除受限于行政资源外,亦因强制治疗执行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同一,长年运作结果,已有趋近于刑罚执行之可能,从而悖离《宪法》明显区隔之要求。

寻求将受治疗者当人看的制度平衡点

回到解释文作成当天,许多团体担心大法官作成违宪宣告导致社会秩序崩解,因此有各项打预防针作为,例如投书跟打算在解释文公布后蓄势待发的记者会。但大法官最终也仅就受治疗者于强制治疗之宣告及停止程序缺乏亲自或委任辩护人到庭陈述意见之机会之部分作成违宪宣告,整体而言还是保留了刑后强制治疗。

事实上,在其他两位代理人及笔者受任本件宪案以来,外界对三位代理人的批评与不谅解在所有之,但笔者于宪法法庭陈述时也表示:声请人并非以推翻刑后强制治疗为唯一目的,真正要做的,毋宁是在把受治疗者当人看的前提下,找寻制度的平衡点。

性侵害犯罪者自应为了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但他在付出代价后,也应该能够有寻求复归社会的权利。笔者诚挚的希望,刑后强制治疗是为了让阳光可以普照在每一个人的身上,而不应使任何一个人被抛下或被社会遗忘,让我们能够兼容并蓄的,使每个公民身上都能被希望的光所照。(本文转载自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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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律师,大法官解释第799号声请代理人、言词辩论声请方代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