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烂停业逃漏税1500万 新公司就设在旁边...6年再进帐4千5百万

▲彰化1间公司逃漏税1千多万,台中分院裁定发回重新更审。(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彰化1间登记经营塑胶制品公司,国小毕业负责人阿珍化名)在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因漏报2年销售营业额,不仅对国税局需补缴连同滞纳金1,544万余元的通知不理,疑似以金蝉脱壳手法,由她家人在旧公司旁再设立新公司,6年来的总销售额高达4,597万余元,阿珍再以作业员名义加入新公司的劳健保。

彰化行政执行署认为有管收必要,向彰化地院提出声请,但彰化地院驳回管收,彰化行政执行署再向台中高分院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认为阿珍对历次所询都称「不清楚、不知道、都不是我在处理」等语卸责,毫无缴纳税款罚款诚意,且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有重新调查必要性,裁定发回重新更审。

抗告内容指出,阿珍于2011年3月29日办理商业登记,自2013年4月1日起申请停业迄今。因漏申报2011、2012年度销售额合计滞纳营业税暨滞纳金待执行金额新台币(下1,544万4,531元(滞纳利息另计)。

阿珍明知有主动缴纳税捐义务,未于期限内自动履行,还将儿子更改为保单受益人领取89万元、还持续缴纳5张高额保单,于今年5月27日向新光产险公司加保数份伤害保险,阿珍显有履行义务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隐匿或处分可供强制执行财产之情事

阿珍名下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通知相对人到场报告,其对所询金流去向均表示不清楚或忘记,仅表示至多愿意每月清偿3,000元,惟迄今分文未偿,最近一次108年7月23日彰化行政执行署询问阿珍如何清偿欠款,仍拒不履行,审酌相对人现仍实际经营公司,具一定影响力,应有履行义务之可能,竟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有管收之必要性。

台中高分院认为依照彰化行政执行署所提事证,已可知阿珍未能就其财产流向及异动、工作及收入等情形,提出合理说明及证据,对历次所询均泛称不清楚、不知道、都不是我在处理等卸责之词,毫无缴纳税款及罚款诚意,且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有必要再予调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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