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帆》陪审是「世界潮流」或「明日黄花」?

为避免恐龙法官继续做出争议判决,立法院续审「让国民法官参与审判」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朱真楷摄)

部分提倡引进陪审审判的人,经常提到「陪审团英美等52国数百年来实践的制度,是更为进步的制度」,指谪司法院舍弃先进各国采用的陪审制,然而实情确实如此吗?我们有必要检视到底有哪些国家采行陪审审判,以及探寻人民参与审判发展历史源流。

有哪些国家采陪审制?

一般通常将「由人民独立认定事实,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者称为「陪审制」,「由人民与法官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者称为「参审制」。仅就笔者所知,列表目前仍存在陪审审判的国家或地区有:

(一)欧洲英国、爱尔兰、曼岛泽西岛、直布罗陀、马尔他、瑞典、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俄罗斯;

(二)非洲:迦纳马拉威英属赫勒拿亚森欣崔斯坦库尼亚

(三)亚洲及南太平洋:澳洲、纽西兰、斯里兰卡、东加、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帛琉、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利安纳群岛、香港、哈萨克韩国

(四)北美、加勒比海:美国、加拿大、多明尼加共和国、圣露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瑞那达、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国、巴巴多斯、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牙买加、千里达托巴哥、英属安吉拉、英属蒙哲腊、英属维京群岛、英属百慕达群岛、英属开曼群岛、英属土克凯可群岛、美属维京群岛、波多黎各;

(五)南美洲、中美洲:盖亚那、贝里斯、巴拿马、尼加拉瓜、巴西、委内瑞拉、阿根廷。

我们会发现,上面这些国家或地区大多数非常陌生,且集中在中南美洲、大洋洲。因为除了英国以外,这些地方绝大多数是前英国殖民地或美国属地

再者,韩国制度如果从「人民先作决定供法官审酌,再由法官讨论做出最后决定」、「人民表决对法官不具拘束力」的观点来看,其实是倡议陪审制人士过去大力批判的「观审制」,与民团主张的陪审制有很大不同。

此外,比利时、奥地利、哈萨克的陪审,是让法官在评议室与陪审团共同讨论,与英美陪审「人民独立评议」制度精神已相去甚远。

由此可见,只要扣除曾经被英、美统治过的殖民地或属地,真正移植陪审制度且延续至今的国家就所剩无几、屈指可数了;当今绝大多数仍采用陪审审判的国家,主要来自英美海外殖民的结果,而非部分提倡陪审人士所诉求的崇高信仰。如果提倡陪审制的人愿意说清楚「到底是哪52个国家采用陪审制度」,就可以知道这个经常被提到的「52个国家」数字,实在没有太大的意义!更且也无法取代本土人民的声音。

人民参与审判的历史发展

再从历史发展角度探索,现代陪审审判的母国是英国,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后到19世纪上半革命运动间,自由主义思潮横扫欧陆各国,曾有不少欧洲国家基于自由民主理念,陆续仿效英国引进陪审审判,但这些缺乏英美普通法传统的欧陆各国很快就面临了水土不服的困难,有部分国家的陪审审判在崎岖的发展过程中走入历史(如瑞士刚刚在2012年废除了陪审审判);另一方面,有更多的国家转而改采「人民与法官共同讨论、一起决定」的参审制,并延续迄今。

现今我们经常提到参审制的代表如德国、法国、义大利等,都曾经施行过陪审审判,但后来改采「由人民与法官共同讨论,一起做出决定」的审理方式。最近引人注目的例子是,丹麦在2008年将陪审变更为参审,挪威政府也于2017年通过将二审陪审修正为「人民与法官共同讨论」的参审的议案,从2019年起,该国实施100多年的刑事陪审审判正式走入历史。

各国人民参与审判共同面对的课题

为什么这么多国家有这样的转变?因为陪审团判决不附理由,会限制被认定有罪的被告对事实问题上诉的权利;另外,欠缺与法官共同讨论,仅依赖单向法庭教示提供的资讯,难以确保陪审团真正了解审判原则、法律、争点证据;不给予充分资讯工具与协助,就要求陪审团独自操作复杂的法律规范,不只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更将可能侵蚀公平审判的核心价值。而如果没有英美法国家所采的诉因制度、赋予检察官广泛的程序处分权,搭配严谨的证据法则规范,以及简化刑罚法律规定等繁复配套,就只会让这些问题更为严重。

虽然过去曾有过各种努力,尝试克服这些问题。例如,西班牙要求陪审团提出具体判决理由,但即有批评者认为,这些理由内容有许多并不合论理,且成效有限。另一种想法,是干脆让法官进到评议室内与陪审团「共同讨论」,由法官负责解说、厘清陪审团的疑问,如比利时、奥地利、哈萨克这些国家就采这种方式。

为了要赋予决定理由、保障上诉权,就要陪审团提出判决理由,已改变了陪审「陪审团只需给予结论,无庸为为其决定提出理由辩护」的制度精神;又为了确保判决理由切合证据法则、论理法则,就把法官找回来与陪审团共同讨论,更是完全放弃「陪审团独立决定」的制度理念了!试想,这样的改变,除了法官不参与最后的表决以外,内涵与陪审制支持者所批评的参审制度,是否早已相差无几了呢?

因此,更多国家才会直接让人民与法官合审合判、共同讨论,不只希望有「判决有说理」,确保事后从外部检证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可能,更希望用比较合理的成本,维系公平审判的价值。所以,我们观察到在2009年欧洲人权法院的违宪判决宣告以后,比利时就让法官与陪审团一起讨论,时至今日,比利时政府已在检讨是否要更进一步改成「人民与法官共同讨论」,也就一点也不让人觉得意外了!

国民法官「合审合判、共同讨论」符合人民参与审判的发展趋势

心理学上所谓的「生存者偏差」(Survivorshipbias),是我们会将仅看到一个成功典范,放大延伸到所有的情形,对更多相反的案例就视而不见。我们如果只看到好莱坞电影等文化产业所呈现出美国陪审审判光辉耀眼的一面,而忽略许多国家从1、200年前开始,虽然努力尝试移植陪审制,然而绝大多数纷纷转向改采「人民与法官共同讨论」的历史事实,就会误以为只要移花接木,不管国情、民情、文化、历史传承、法理基础乃至于法制度的差异,就可带来美好的未来,将来恐怕只有大失所望了!

由上面的历史流变,我们已清楚知道,世界各国的参审制已是各国因应实际需要而对陪审的进化与改造。在国民法官制度下,人民不仅参与从论罪到量刑的完整程序,也与法官「合审合判、共同讨论」,让判决融合专业与非专业的多元意见,这正与世界各国人民参与审判的发展趋势一致,才是现阶段推动人民参与审判最好的选择!

(作者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