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4岁女儿下体刺入棍棒凌辱如「满清酷刑」 台中兽父二审重判12年

兽父阿寅化名)对4岁女儿施以酷刑,导致女童全身布满伤痕。(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123RF)

记者白珈阳台中报导

台中男子阿寅(化名)因4岁女儿未养成如厕习惯,常便溺在裤中,竟狠心施以酷刑以热水淋身烟蒂烫、电蚊电击老虎钳指头手脚踹打幼女,导致女儿全身布满伤痕,左肾萎缩失能,甚至如满清酷刑般,以棍子刺幼女下体性侵,使女童身心受创。一审依伤害、重伤害、强制性交等罪将阿寅重判12年,他提起上诉,法官认为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身心难以抹灭之伤害,罔为人父,台中高分院全案驳回。可上诉三审

判决书指出,阿寅为4岁女童的生父,明知女童年纪尚幼,还没有自理能力,竟因不满女童尚未能习成正常如厕的习惯,屡次便溺在裤中,而于2017年5月、6月、10月间某4天,在住处以热水浇淋、烟蒂烫、耙子笞打、老虎钳夹手指及脚指、电蚊拍电击或以手脚猛力打踹身体方式,先后对女童施以伤害犯行,造成其全身多处2、3度烫伤,颜面右耳躯干四肢会阴部新旧瘀伤腹部肿胀、胸腔积水外伤乳糜腹水骨盆骨折、及左肾萎缩终生难以复原的重伤害。

此外,阿寅在2017年3月底至6月12日止,在住处以不详异物强行插入女童下体,导致女童下体有陈旧性伤痕。在2017年6月12日当天,社工前往阿寅家访视,竟发现女童全身有多处明显外伤,赶紧带她到医院验伤,并通报警方处理。

二审合议庭审酌,阿寅多次未能控制自身的情绪,以上述极端暴力的方式伤害幼女身体,显非正常父母所为管教子女举动,而是蓄意凌虐儿童行为,罔为人父。

而女童下体部位也遭施加外力蓄意伤害,非仅在外阴部分有右侧大阴唇水肿并表浅性溃疡、左侧大阴唇瘀伤、会阴部烧烫伤 ,更持不详异物强行插入女童下体阴道,致女童身心严重受损,使女童身心留下难以磨灭的巨创

合议庭审酌,阿寅犯后虽就伤害及致重伤部分坦承,但他仍避重就轻,对强制性交行为,犯后仍予以否认,难认有悔意,一审将他判刑12年,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妥适,因此将他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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