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恶劣,所生损害甚为严重」 关庙命案法官判决理由出炉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发生在2019年1月13日上午,台南市关庙黄钥文行凶造成1死2伤案,台南地院10月17日上午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犯罪手段恶劣,所生损害甚为严重,犯后又未赔偿被害人无法取得宥恕,以杀人、杀人未遂、伤害等罪合并判刑23年,仍可上诉。

▲台南市关庙发生的1死2伤杀人案,台南地院将行凶男子黄钥文合并判处23年徒刑。(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林福来指出,合议庭判决黄钥文犯杀人罪,累犯,处有期徒刑18年;杀人未遂部分,处有期徒刑8年;伤害部分,处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23年。扣案尖刀等物没收。

判决指出,被告前因被害人王男积欠买毒款项,与王男发生争执心生怨怼,于2019年1月13日凌晨5时28分许,准备1支用单面剪刀制成之尖刀等物前往王男关庙住处,先切断王男住处用电,引诱王男出门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将王压制在地呈仰躺状态,持前开尖刀,接续朝王头部下巴、右上、左上胸壁部位挥刺12刀,致王男受有胸部穿刺伤并左右侧血胸、气胸等伤害,送医后仍不治死亡。

另一被害人庄男欲上前制止被告砍杀王男,被告另基于杀人犯意持尖刀接续朝庄男左侧胸腔等处刺入,致庄男受伤,经送医后幸免于难。被告另基于伤害犯意推倒被害人谢女,造成其受有背部挫伤之伤害。

被告虽然于审理中否认杀人及伤害犯意,然合议庭认为被告案发前已多次前往王男住处索讨金钱,且放话将对被害人不利,又被告坦承携带器械目的就是要找王男「输赢」(台语),被告确有杀人之动机。参以被告用以刺杀王男的尖刀,刀刃长约9公分、最宽处约2公分,刀柄长约11公分,而王男及庄男遭刺伤之位置,多集中于内有人体重要脏器之胸腹部处,足认主观上具有杀人之直接故意。且王男已遭被告压制在地,呈仰躺状态,此时亦无对被告为任何攻击行为,因此,辩护人为被告所辩正当防卫部分,不能成立。

被告系犯系杀人罪、杀人未遂罪及伤害罪。合议庭认为被告仅因数千元之债务纠纷,竟于凌晨时分持器械前往被害人家中,刺杀王男数十刀,更刺杀无嫌隙之庄男,以及推倒谢女,其犯罪手段恶劣,所生损害甚为严重。犯后又未赔偿被害人,无法取得宥恕。然被告有轻度智能不足的情况,且身心长期出现听、幻觉(未达到刑法第19条减、免刑责程度),堪认亦属社会边缘底层者,判定应执行刑其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