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再审条件 司改团体认同并建议增加人手及回复名誉

▲再审条件有望放宽,司改团体均表认同。(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司法院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正条文》,将大幅放宽再审的条件,并对民众声请再审审理程序有更多的保障。对此,「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与「冤狱平反协会」均表示认同,肯认司法院保障人权用心。但2个司改团体也都提出建言,希望司法院能增加法官人力,并回复名誉的适当处分

本次修法更多保障再审程序利益,要求法官于受理再审案件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另外若认为再审声请不符合程序要件时,也要给予当事人补正程序要件的机会。草案也新增声请调查证据规定,法官可以针对再审可否的问题,调查证据。

对此,「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长何俊英认为,肯定草案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以往法界人士总认为再审因为条件太严苛,声请成功率很低,但经过草案的修正后,应该可以大幅提高声请再审的成功率。

但何俊英也指出,目前规定准许再审的法官必须亲自审理再审案件,也就是法官若裁准再审,就会增加办案案量。由于现在法官工作量极大,可以想见基于人性考量,法官当然倾向于驳回再审,以免工作量增加。何俊英说,「司法需要成本」、「所有的当事人都希望得到法官的照顾、倾听。」因此他建议,司法院在修法的同时,也要推出配套措施,例如增加法官人力,以实质解决法官案量过多的问题,让放宽再审条件更有实质意义。

至于「冤狱平反协会」执行长罗士翔也肯认这次修法,但他指出,若依照现行规定,若再审成功改判无罪后,法院依法须在公报上刊登启事,以回复被告名誉;由于网路时代发达,目前公报阅览人数极少,此举似无法达到回复名誉的效果。因此他建议修法,改成「回复名誉的适当处分」,可以是道歉、登报、法院官网公布等等方式,更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