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和解案遭监院纠正「秘密进行」 公平会提6大点反击

公平会与高通的和解案遭监察院纠正,公平会提出6点声明捍卫立场。(图/CFP)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公平会与高通诉讼和解案遭监察院纠正,「不符合独立机关决策透明之要求,核有重大违失」,不过公平会21日提出6点声明,强调已在监察院调查过程中提供相关资料,并向监察委员充分说明,期盼监察院尊重专业判断。

监委美玉、仉桂美指出,公平会与高通公司达成和解,以投资换罚锾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解磋商仅4个月完成,历程仓促,未公开透明,监察院21日纠正公平会。

公平会随后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监察院正式的纠正案文,针对监察院新闻稿提出6点声明,首先是,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高通依法智慧财产法院声请试行和解,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透过诉讼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确属适当方式,而由法院开启试行和解程序。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当事人依法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终结诉讼程序。

再者是,公平会指出,对于该案采取诉讼和解的决定,监察院应尊重公平会身为独立机关的专业判断,公平会为依法设立的合议制独立机关,由委员各自本于专业判断,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则为此案以诉讼和解内容替代处分,在兼顾竞争机制之正常运作及促进产业经济利益下,也能达到迅速解决纷争效果,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促进。

监院纠正公平会,不过公平会强调已在监察院调查过程中提供相关资料,并向监察委员充分说明。(图/记者纪佳妘摄)

公平会说,全球各地涉及专利权行使的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选择以诉讼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者也有不少,传统行政诉讼途径固然能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但由于诉讼过程冗长争讼期间相关的产业环境、市场结构已大幅转变,诉讼当事人未必能获得及时的权利保护。

第四点,关于监察院新闻稿指称「和解内容同意高通公司与竞争者签订互不控诉契约,降低竞争者洽谈完整授权契约可能性」,公平会表示,在和解契约中,针对晶片供应商部分,高通公司承诺若未先就行动通讯标准必要专利」(SEP)向晶片供应商提出依公平、合理且无歧视(FRAND)原则的授权条款,不得对该晶片供应商提起任何诉讼。

公平会认为,此项承诺在于约束高通不得滥行专利诉讼,并未同意高通公司与竞争者签订互不控诉契约,并非干涉厂商之间的协商内容,监察院所称显然有所误解。

第五点,关于监察院新闻稿指称「以投资换取罚锾,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公平会表示,诉讼和解是依行政诉讼法第219条规定所合法进行的程序,高通已于诉讼和解内容就「手机制造商」、「晶片供应商及晶片供应合约」及「报告义务」作出行为承诺,且高通公司提出的5年产业投资方案,对台湾半导体、资通讯产业及相关上、中、下游厂商具正面影响。

公平会指出,依法本于职权综合审酌市场竞争机制及产业经济利益,基于整体公益与高通公司达成诉讼和解,并无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最后,有关监察院新闻稿指称「本案不符合独立机关决策透明之要求」,公平会表示,智慧财产法院合议庭依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认为本案以秘密、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为宜,并要求各方在和解过程中保密,公平会遵照法院指示,于法有据。

公平会强调,此案所涉及的专利权议题极为复杂且高度专业,公平会身为专业的独立机关,正当行使行政裁量权,并在司法机关监督下,为依法行政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