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安乐死—生存权与人性尊严的两难抉择

▲罹患胰脏癌末期的知名体育主播傅达仁,于台湾时间6月7日下午于瑞士执行安乐死。(图/记者李毓康摄)

根据新闻报导,长期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知名体育主播傅达仁,将于台湾时间2018年6月7日下午于瑞士执行安乐死,许多人对此表示不舍。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漫画之神」手冢治虫大师名作怪医黑杰克》(旧译《怪医秦博士》)呢?如果有看过这部作品的人,相信对于以高超技术拯救病患的黑杰克,相对的却积极协助病患安乐死的奇利医生(ドクター・キリコ)有些印象吧。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奇利柯医生的做法真的就是错的吗?

自有法律以来,杀人罪就一直存在于法律条文中,但这边的「人」,究竟包不包括自己?则是一直以来被讨论的。可能是因为有些宗教认为,「自杀」是一种违反教义的行为,因此在部分宗教色彩浓厚的国家,就曾经立法禁止自杀,甚至以刑法处罚自杀行为,或要求强制治疗。当然,现在大多数的国家都已经不再将自杀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在法律上,自杀多被认为是两种基本权的冲突:被视为最基础人权的「生存权」、与体现一个人身而为人的「人性尊严」。自杀行为的矛盾点在于,当一个人认为自杀可以确保自己生而为人的人性尊严,而我们却必须要保障其生存权时;又或者相反的,当我们许可一个人自杀以保障其人性尊严,但却容许其剥夺自己的生存权时,究竟这两者哪一个必须优先

有一种观点认为,生存权是宪法上最上位权利,没有生命无法生存,便没有其他权利可言;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生存权并不是绝对,人是可以为了自己的尊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简单地说,以想要安乐死的重病患者为例,究竟我们要以生存权为重而想尽办法让他痛苦得活着;还是要尊重他的人性尊严,让他有尊严地死去。当然,目前仍没有定论

回归台湾现行法,究竟我们容不容许安乐死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安乐死是医师评估病人状况后,提供药物给病患,整体来看就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但依照目前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我国容许医生在病患的同意下,不积极对病患进行治疗。但是,并没有法律容许医生在病患同意的情况下,积极地协助病患自杀。如果医生提供病患自杀的协助,则反而会出现刑法第275条加工自杀的问题

简单来说,依照我国的立法模式,我们并不会处罚一个人的自杀行为,但处罚协助自杀的行为。这样的立法或许是站在生存权至上的立场考量,虽然不会处罚自杀行为,但不容许积极地协助想自杀者自杀。

然而反方向思考,释字第603号解释认为:「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核心价值」,这个观点肯定了人性尊严应该受到宪法保护,且属于宪法中最重要的一环。如果这样的理解没有错,且我们认为的人性尊严,包括了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人生生活等等,那就应该要容许人们能够自主决定自己什么时候要死亡,也就应该要容许安乐死的存在。

目前,我国针对安乐死问题仍争执不休,这可能也与儒家观念或宗教影响的背景有关。但是不妨换个角度思考:当一个人已经活得没有尊严时,他还算「活着」吗?(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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