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瑞珍告洪瑞珍 三明治名店第二代爆商标战 堂兄告赢堂妹

瑞珍告洪瑞珍 三明治名店第二代爆商标堂兄告赢堂妹(翻摄洪瑞珍三明治-创始店粉专)

老店洪瑞珍三明治胜诉洪家手作不得再使用「洪瑞珍」三字作为公司名称或商标。(翻摄业者粉专)

拥有74年历史的三明治名店洪瑞珍,第二代爆发商标权官司,老店二代经营堂哥洪峻声提告堂妹洪毓珊,指堂妹经营的「洪瑞珍传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智慧财产法院审结后判处堂妹所有公司禁止再使用「洪瑞珍」名称,且洪毓珊夫妻连带赔偿80万元。可上诉。

洪峻声提告主张父亲洪宜杉于1947年以「瑞珍商店」经营菓子店与兄弟打拚,后更名为「洪瑞珍」,且于1969年注册名称及图形商标至今。2010年洪宜杉将商标转移给洪峻声继续经营。判决书指出,洪峻声之堂妹洪毓珊、蔡志明夫妻于2018年起以「洪瑞珍」商标开店、贩卖三明治。遭洪竣声提告后双方和解,洪女承诺不再使用侵权商标。但洪峻声指洪女接着改用「洪瑞珍二代概念店」、「洪瑞珍第二代女儿创立」、「洪瑞珍二代店」及「洪家手作」等名称贩售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500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判决书。

洪瑞珍注册商标(翻摄智慧局商标检索系统

堂妹洪毓珊辩称,当年她的父亲洪明照6兄弟合伙经营「洪瑞珍饼店」,推派洪宜杉担任商号登记负责人,当时并无共有商标,6兄弟约定「家族成员」可无偿使用「洪瑞珍」商标。且强调,目前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商标,并非「洪瑞珍」,宣传仅为说明历史渊源,并无混淆消费者。

法官审理后认为,洪女所指称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权效力所及,洪男要求销毁相关招牌与包装并不合理。但法官也认定洪女使用含「洪瑞珍」之公司名称确实违反商标法,判决「洪瑞珍传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应去除「洪瑞珍」3字,洪瑞珍传世有限公司及洪毓姗夫妻应连带赔偿8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