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换补休」雾傻傻小心被骗 掌握2大原则才不吃亏
▲超时加班已是台湾上班族常态,事情忙到好像没有尽头,长期下来身体也开始亮红灯。(图/CFP,非本文当事人)
台湾加班文化盛行,事情忙到好像没有尽头,让许多人苦不堪言,但不少企业会以「补休取代加班费」,而上班族为了想拥有更多的休息时间,选择配合积假,不过忽略这2大细节,小心被老板A钱又A假。
《劳动基准法》在2017年修法时,将加班换补休入法,劳工在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后,雇主应按照规定给付加班费,若劳工有意愿选择补休,并经过雇主同意后,可将加班的工作时数换成补休时数,同时也要求补休应有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休不完,雇主仍依补发加班费,避免过去劳工没时间补休,造成补休、加班费两头空的窘境。
首先,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劳工只能补休,或是在还没加班前,一次性的向后抛弃加班费的请求权,换句话说,劳工可以选择补休或是领加班费,因此补休的选择权在于劳工;补休日由劳工提出后,征得雇主同意排定,并非由雇主来安排哪天补休,若双方协商不成立,则必须按照劳基法第24条规定给付工资,不会有被雇主拿去抵充无薪假的情形。
▲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补休,不给付加班费,若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开罚2万元至100万元。(图/ET示意图)
再者是补休期限原则上由劳资双方约定,为避免补休期限无上限,因此在劳基法施行细则明定最终补休期限为劳雇双方特别休假约定年度的最后一天(历年制、周年制、会计年度、学年度之末日),作为最终补休期限。
举例来说,如果劳雇双方特别休假年度采「周年制」,加班补休采「历年制」,如劳工到职日为9月5日的话,劳工在6月18日加班,原约定期限为12月31日,但依规定,应以9月4日届至(双方特别休假约定年度之末日)为该加班补休的最终期限,9月4日届至如有未补休的时数,雇主应发给工资。如果劳工在10月5日加班,仍应于12月31日前休完,届期未补休的时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此外,劳工在补休期限到的时候,若有休不完的假,可以换取加班费,雇主必须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同时必须在当月工资给付日或30天内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