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下班途中车祸亡 雇主不用付职灾补偿费

谢姓发型设计师2015年11月间发生车祸死亡,死者父母亲认为,下班路途中发生意外,符合职灾补偿,依劳动基准法请求雇主给付100多万的医疗费用工资补偿,但士林地院民事劳工法庭认为,谢是建教合作学生,若是在学校工作地点间车祸,算是执行业务造成的职业伤害,但下班途中,并非劳务实施的危险控制范围,驳回死者父母的请求,可上诉。

谢男在2015年3月15日起在淡水一间剪发屋担任发型设计师,11月12日晚间10点半,下班回家途中,遭到一辆轿车贸然回转,撞击谢的机车,送医救治后,在12月2日不治死亡,谢的父母请求120多万的职灾补偿。

谢的雇主称,车祸应该由轿车驾驶负责赔偿,车祸地点并非剪发屋的就业场所,或是从事剪发劳务相关,像是工资补偿部分,可以向劳保局请领,丧葬补助部分,谢已经领取劳工保险丧葬津贴22万多,职灾部分不应由雇主给付。

法官引用学者意见,对于通勤灾害是否视为职业灾害,大多数的学者都抱持质疑的态度,而且,劳保所称的职业灾害,是指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料作业活动等,引起工作者疾病、伤害或者是死亡,才能视为职业伤害。

判决指出,谢的车祸必须与业务工作有因果关系,下班通勤过程,并非在雇主的支配管理下,剪发屋并不需要补偿死者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