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绮/《公媒法》并非扩大政府对媒体的控制

台湾媒体环境每况愈下,《公共媒体法》若通过可逐步改善整体文化传播环境。(图/翻摄自Facebook/文化部

江雅绮,台北科技大学智财所副教授行政院数位国家创新经济推动小组」民间咨询委员会委员。

随着数位汇流的发展,台湾媒体环境每况愈下,关心传媒文化的有识之士,常常呼吁媒体应该趋向整合,以避免恶性竞争、品质日益下降的困境。但说归说,真正要着手启动媒体整合的工程,媒体天性百家争鸣、各吹各的号,委实是一件相当困难的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全无须搅动这一池春水的文化部,居然愿意尝试这项困难重重的工作、历经筹划、终于提出从公家资源挹注的媒体整合开始,将《公共电视法》修正成《公共媒体法》草案,纳入公视华视、央广、中央社以及客台原民台,以期打造国家级的媒体品牌内容通路,输出台湾的文化价值。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输出文化,在国际上打造台湾品牌和内容,从来易说而难行,单单是这样的勇气与决心,就令人刮目相看。

《公共媒体法》是一部「缩小政府对媒体掌控权力」的法律

如果有人因为《公共媒体法》即将把六大媒体并在一起、便忧心忡忡说这是「政府扩大对媒体的控制」,他们大概并没有仔细看过草案。分析草案的内容,主要可分为加强民意人事监督、确保公共媒体的资金来源、以及考量现有员工的权益。

由人事方面来说:未来董监事采取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相较于现行部分媒体乃由行政院单方提名,增加了民意监督的程序;此外,草案更要求每二年定期改选一半的董监,以交错任期制反映最新民意。由经费方面来说,草案改变现由主管机关分配经费的方式、规划设置公共媒体基金,提供相对独立且具有保障的资金来源;同时在媒体经营上将采执行长制,以公开程序征选;于员工保障方面而言:采取最小变动原则,保留劳工董事名额

换句话说,依据这部草案,未来的公共媒体,在人事部分,将从行政院单方决定、改为须经过民意或公开程序的检验;在资金部分,从由文化部的分配权限、改为独立基金的维持运作;在营运方面,将由主管机关的决策改由公开征选。怎么看,文化部都是大大失血、以成就这些媒体的独立性。只要看过这部草案的规定,就算再怎么不认同这部草案的内涵,恐怕都不能说,这是一部「扩大政府掌控媒体」的法律。

相反的,这根本就是一部「缩小政府对媒体掌控权力」的法律,大大的违反一般人对政府风格的认识。

早先,笔者(现任中央社董事)曾跟一起开会的央社董事开玩笑说:我们要变成「末代董事」了。话虽玩笑,但就如同其他有识之士所见,笔者认为,整合资源、向国际发声,这样的努力方向,大致都是对的。

当初文化部在推动《公共媒体法》草案的过程中,曾经强调有三个目标:一是公共化、二是国际化、三是产业化。公共化在草案规定中,已经充分彰显,后二者在这次的改革中,涉及不同媒体的定位与角色、以及营运方式的调整,值得进一步讨论。

在《公共媒体法》的草案公开记者会中,郑丽君部长曾强调国家级的优质媒体品牌和内容通路,事实上此二项目标,也分别呼应着媒体的不同定位。以中央社和央广而言,担负一定的国家任务,以新闻为重;公共电视和华视,则既有新闻部,也有节目制作;而客台和原民台,既是新闻台、又具有多元族群文化的意义。未来在公共媒体的大伞下,如何使用和国外相比仍然是极其有限的公共资源,避免重复配置,且让各个定位不同的媒体,发挥所长、互相合作,将是未来公共媒体集团能否成功的关键。

台湾很小资源很少,如何整合才是重点。

虽然各媒体的定位不同,但笔者并不认为,如此就「无法整合」,只是「如何整合」,需要多加讨论。如果只强调组织形式上的整合,硬要把几个体质不同的媒体、在组织和营运上绑在一起,自然容易产生营运上的困难。但若整合意谓着在公共媒体的规范下,共享资源的扩大、维持现有各媒体一定的运作空间,这就应该是比较有意义、也比较可行的整合。

《公共媒体法》草案出来后,曾有一媒体界的朋友告诉笔者:希望未来公共媒体能在运作上具有商业媒体的弹性、但又具有公共精神,让大家可以信赖。这位朋友所言,也点出了社会的期待,毕竟公共媒体和商业媒体同在同一市场内竞争,在百家争鸣,各显神通的环境中,公共媒体若不能提出优质产品, 要能胜出,绝非易事。

笔者更想指出的是,某程度而言,公共媒体和商业媒体本来都是媒体运作的形式、而并非截然二分。许多商业媒体的报导做得有声有色,这些报导,当然也有「公共性」。

而以政府资金运作的「国家媒体」或「公共媒体」,和商业媒体也有充分的合作。

例如,中央社的报导内容丰富,愿意花钱以取得授权的商业媒体很多、尤其是海外派驻新闻采访的部分,是中央社的强项,而可以补一般商业媒体较少经营的不足。又如公视和凯擘合作的《双城故事》,同时在NETFLIX和电视台上映,由内容到通路,都是商业和公共媒体合作的范例。最后,近来华视和美国之音之间,同意包括「白宫记者会新闻分享」、「新闻拍带共享」、「美国之音纪录片分享」及「新闻摄影互相支援」,这又可说是一件跨国的公共媒体和国家媒体的合作。更早在今年8月,台湾网路媒体流线传播就曾带队到美国之音探路,相信也提高了美国之音亚洲部门对台湾媒体的兴趣。

以上种种,无非都说明了,台湾很小、资源很少,不管是公共媒体、商业媒体或是国家媒体,虽在所有权上有区隔,但实务上常有合作。《公共媒体法》若能顺利通过,逐步解决公共媒体的困境、强化国家媒体的功能,提供文化内容的国际通路,这自然也就能改善整体的文化传播环境。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由文化部自我牺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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