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莉妲/多元性别让孩子可以任意决定自己性别?

中市12/10 凌晨悄悄升起彩虹旗,传递多元性别理念

文/金莉妲台中市朱元宏议员,日前在台中市市政总质询时,揭露了教育部现在国中二年级教材中置入多元性概念,将产生许多问题争议。所谓「多元性别」是指:「指任何人之生理性别、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变更等差異情形」。而「性别认同」是:「个人对自我归属性别的自我认知与接受」。简单来说,一位天生生理上的男性,如果他自己心理上认为他是女性(生理男心理女),我们应该尊重他认为自己是女性。这就是目前教育部在教材里教孩子观念:一个人的性别不再以生理性别为主,性别的决定是以自我认同的性别来定义,也就是:你认为你是甚么性别,你就是甚么性别。现在问题来了。性别平等教育法,第7条、第8条提到中央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设置性平委员会时,「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这个「女性」的性别如何定义呢? 是指生理上的女性,还是自我认同性别的女性?

林佳龙市长说:「性别应该以性别认同、性别倾向来认定,也就是自我认同来决定。」换句话说,性平法中的女性,是指自我认同的性别是女性。如果有一位生理男心理女来应征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台中市政府是要认定他是男性委员还是女性委员呢?依照教育部的教材和林佳龙市长的回答,这位应征者若当选,应该算入女性委员名额。依据教育部的多元性别教材,性别种类不但有男性、女性、中性之外,还很多元,像光谱一样,所以可能有人自我认同的性别是70%男性、30%女性,有人自我认同的性别是10%男性、90%女性。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各式文件的性别栏,是不是也要有栏位大家百分比?

不同的百分比是否表示他的性别跟其他的人不一样?例如自认70%男性、30%女性的人,和自认71%男性、29%女性的人,这两人的性别是否相同? 有人分得出来70%和71%的客观差异吗? 我们是否要规定差距达5%,才算是不同性别,以免性别太多了? 或者,我们应该尊重所有的差异,只要认知的百分比不同,即使差距0.5%,例如认同自己是70%男性、30%女性的人,和自认70.5%男性、29.5%女性的人,也应该算是不同性别?

那么,让我再进一步挑战……如果差距只有0.1%呢? 认同自己是70%男性、30%女性的人,和70.1%男性、29.9%女性的人,算不算是不同性别? 这回到一个根本问题:我们到底要玩到甚么程度,关于让孩子可以任意决定自己性别? 而一个社会最多到底要容许多少种类的性别,才叫做真正尊重多元性别文化呢?性别定义采取主观认定,主观感受可能会改变,所以性别变成可以流动。现在我认为自己是女性,大家要尊重我是女性;但可能过了三年,我觉得自己是中性了,大家应该尊重我的性别变成中性;又过三年我开始认为自己是男性,大家应该当我是男性。

这很合理,如果尊重一个人以前的自我认同性别,却不尊重现在新的自我认同性别,那就不是真正的尊重自我认同性别了。所以性别是可以流动的。

现在问题又来了。台湾法律规定男子当兵,这里的「男子」,根据教育部的教材,应该也是指自我认同性别是男性。既然性别可以流动,可不可能在当兵前,役男自我认同的性别会流动变成自我认同是女性,或是中性等等,那些不用当兵的性别? 既然性别可以流动,和生理性别及体格无关,那兵役法规定只有男子要服兵役,是不是违反了平等权?不久的将来,性别平等委员会会不会出现委员全部都是生理上男性,但有一半的人说他心理认知是女性,这样的组成呢? 不对啊,这样也不平等!自我认同性别怎么可以只有男性和女性? 性平委员会的组成,心理性别除了男性和女性,还要有其他的多元性别组成,像是中性或是不同百分比组成的性别,这才是真正的尊重多元性别的性平委员会啊!那么,除了性平委员会,是不是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中,只要有性别保障名额的条文,都应该同时修改,留一定比例席次给男性和女性之外的多元性别才公平呢?多元性别概念有如此多争议和矛盾,并且明显和现时的法律制度行政部门运作,以及民众感情和认知严重脱节,教育部竟然放在国中的教材中、用教育的方式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做为孩子定义自己性别的标准

朱议员说得好:多元要尊重,但标准要一致。恳请教育部将如此争议和不妥当的多元性别教材立即从12年国教教材中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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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莉妲,律师,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