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惨遭滥诉560位司机血泪 能否换来一个司法改革

检察官主动侦办滥诉案,替计程车司机讨回公道。(图/示意图,记者张一中摄)

文/林达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这是我在几年前经手的一个真实案例,至今仍历历在目。最初,只是一件从南部地检署转来的恐吓案件,被害人是一个计程车司机,曾向当铺借钱无法还款,被痛殴以后跑路躲到乡下。当铺为了讨债,到地检署告司机诈欺。因为司机已经跑路,检方传拘不到,便依法发布通缉。后来司机在南部被缉获,向检察官哭诉被痛殴与妻离子散惨况,检察官一听气愤不已,便将当舖老板签列恐吓罪被告,并将案件移转北检,这就是我收到此案的缘起。

收案后,便邀请警方协助侦办,经过监控发现当铺是某黑道组织份子所经营,旗下超过10家当铺与车行。他们利用当铺放高利贷给计程车司机,若不还钱就痛殴,若跑路就向道上放话「寻车」(请任何人协寻,举报者可领「寻车费」,通常本县市3万元,外县市3万5千元),找到车就直接拖走、「流当」抵利息,然后逼司机继续还本金,还不出来就到旗下车行当司机,要他们每天血汗开车并缴回所有收入,且都只能冲抵利息,本金永远还不完。前述「寻车费」还会回算到司机债务,继续再生利息。最恶劣的是,欠款超过10万元的,会强迫集中住在车行地下室,每日定时出去开车,军事化管理,动辄打骂,痛苦不堪。

在监控期间,我联想到,这个组织或许会经常来告司机诈欺。好奇之下,我突发奇想,进入检察官书类检索系统,以几位首谋的姓名当作关键字搜寻,赫然发现他们在三年内,竟在北三检(台北、新北和士林)累计告了560位司机,总共560件诈欺案件。而且,最后全部都是不起诉处分。事实上,还有更多案件是发布通缉,数量无法计算。我再仔细看这560件不起诉处分书,有超过三分之二都有和解。我才惊觉,这个组织长期利用地检署的「资源」,帮他们「寻车」、「寻人」。一旦,跑路的司机被检方传唤或通缉到案,在侦查庭看到当铺老大,当然吓得允诺还钱,而且签下和解。甚至有的在步出地检署,直接在门外再被痛殴一次!

各位会想,检察官也太颟顸了,怎么会没有发觉?可是,偏偏就是没办法发觉,因为地检署案件太多,诈欺案件更是最多,这560件是分散在3年间、由几百位检察官轮分承办,早就在几十万件刑案中稀释掉了。又因为是假性财产诈欺,通常都是不起诉,所以也不会特别引起注意。就这样,地检署竟然在不知不觉之间,沦为犯罪组织的寻车公司,甚至变成帮助恐吓司机的打手。

我当时突然想到,以前去验尸时,偶尔验过计程车司机因为欠地下钱庄而在车内烧炭自杀。为此,我花了三个晚上,把这560位司机一个一个名字输入相验尸体查询系统,发现其中有17人已经死亡。我便再去函调这17件卷宗,竟然发现其中有7人确实是因为欠他们高利贷自杀,有的自杀时当票就在身边,有的遗书写了欠钱被勒索殴打的痛苦,更多是直接在他们家计程车里烧炭身亡。我跟警方都非常愤怒,监控半年多后全面收网,搜索了当铺及车行共28个地点,当晚逮捕27位嫌犯声押8位获准。现场也救出了被集中管理的10几位司机。其中有一个老先生,都六十多岁了,一直哭,说他没办法回家,每天都要开车,回来都要全缴出来,身上永远只有一百多元,永远还不完。

▲该案许多计程车司机被地下钱庄榨干。(图/达志/示意图)

起诉前,我回头去看这560位「被告」的诈欺案件,又发现告诉人永远是那3位,告诉状也都是固定例稿。他们3人来地检署开庭如家常便饭,等检察官抓到被告以后,也是固定他们3个来。决定起诉时,我们除了起诉组织犯罪、伤害、恐吓、伪造文书等罪以外,也直接起诉了「诬告罪」。因为,他们明明知道这些假性财产诈欺案件,已经收到这么多不起诉处分,仍然重复来告。这不是诬告,甚么才是诬告?后来,他们都遭到法院重判,法院也认为诬告罪成立,而且以一案一罪一罚重判。虽然是迟来的正义,可那560位司机和被逼死的7位亡者,早就已经被滥诉误用的刑事告诉给压死。

我的职业生涯中,遇过太多滥诉案件。看脸书留言不爽就告「诽谤」、管委会在电梯贴催缴通知就告违反「个资」、亲人不奉养就告「遗弃」,罄竹难书。滥诉会排挤真正需要求助的资源,会拖累重要案件的时效。被滥诉的「被告」都抱着恐惧不安,甚至悲愤痛恨的情绪来地检署应讯,更可恨的是「告诉人」还经常不来!这些都是民怨

检察官对于滥诉虽然可以签结,但是因为外界经常抨击检方签结合法性,现在检察机关为保障「告诉人」的「告诉权」和「再议权」,通令只要「告诉人」有明确指出「被告」和「告诉事实」时,就应该以正式不起诉处分结案,因此也就必须请「被告」来地检署说明案情了。即便检察官和「被告」都很无奈,但是「告诉人」就是要这么做!只因为:一切免费,而且划算!

德国刑事诉讼法是具有明确诉讼成本观念的。在德国,许多无关公共利益的轻微案件,并非由检察官介入侦办,而是规定须走自诉程序,而且自诉以后,若被告获判无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诉人(原告)负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因此,在德国鲜少发生像台湾这样夸张的滥诉情况,检警和法院也才可以集中处理真正重要的刑案。我国滥诉普遍,且非公益的纯私益案类太多,已到非改不可地步。我们不应再纵容滥诉,对于不必要刑事处罚的轻微行为,索性除罪化,改为民事不法求偿(原告须垫付诉讼费用),或者对于非关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学德国改采附诉讼费用为前提的自诉程序,且在我国更维持强制律师代理之要求。

我们应该从合理使用政府资源及人民诉讼权优先的角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否则仅仅将大量微罪案件往前挪移给警察结案作为解决提议,只不过把检察机关的痛苦与负荷施加到基层警察身上,国家总体案件数量毫无减少。我诚挚呼吁,彻底从国家刑案总量进行管制,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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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达,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