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狗掺「标骷髅头」亚硝酸钠卖全台 业者竟获判无罪

▲台全热狗火腿行卖毒热狗,黄静芬被判无罪。(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翻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知名食品加工厂「台全热狗火腿行」涉嫌使用非食品级硝酸钠、硝酸钠防腐保色剂加进热狗、火腿培根等,卖给全台连锁早餐店,负责人黄静芬被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起诉。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添加物本就是主管机关准许做肉类制品保色剂使用,虽非食用级,但都符合规格标准,标示外包装骷髅头,不能证明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异物,判决无罪。

起诉指出,黄静芬为台全热狗火腿行实质负责人,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向太沅公司买入国外巴斯夫公司制造之非食品级亚硝酸钠、硝酸钠,由不知情的员工添加在火腿、热狗、培根中,并卖给连锁早餐店,总计共赚进1717多万元。黄女辩称,由于原料包装外还套上另一编织袋,没注意到是工业用,但检方认为,包装上画有骷髅头,注明具有毒性,仍依违反食安法将其起诉。

不过,法官认为,食安法处罚与否,若是以有无取得主管机关登记许可要件厂商食品有登记许可但有害物质超标,与无取得登记许可但有害物质符合标准情况相比,前者对人体危害较大,刑罚却较轻,如此一来恐违反当初立法目的;再加上,硝酸钠和亚硝酸钠本就是主管机关准许作为肉制品保色剂使用,被告行为并无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也不构成食安法第49条第4项。

另外,被告所添加为非食用级的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中,亚硝酸钠的外包装上面有骷髅头的标志,但卫生局人员稽查时,将扣押之硝酸钠与亚硝酸钠送专业机构检验结果符合主管机关对用于食品添加物所订之规格标准,其余贩卖的产品,经抽样检验也都符合规定

至于业者使用之外包装上有骷髅头标志,法官审酌,食品级亚硝酸钠的包装也有骷髅头标志,再加上亚硝酸钠本来就具有毒性,依照化学品标示相关资料,判断该标志是在标示物质本身的毒性,但亚硝酸钠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添加于肉品制品,因此该标志不能证明被告贩卖的食品,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因此判决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