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狗掺「标骷髅头」亚硝酸钠卖全台 业者竟获判无罪
▲台全热狗火腿行卖毒热狗,黄静芬被判无罪。(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翻摄)
知名食品加工厂「台全热狗火腿行」涉嫌使用非食品级亚硝酸钠、硝酸钠防腐保色剂加进热狗、火腿和培根等,卖给全台各连锁早餐店,负责人黄静芬被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起诉。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添加物本就是主管机关准许做肉类制品保色剂使用,虽非食用级,但都符合规格标准,标示外包装的骷髅头,不能证明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判决无罪。
起诉指出,黄静芬为台全热狗火腿行实质负责人,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向太沅公司买入国外巴斯夫公司制造之非食品级亚硝酸钠、硝酸钠,由不知情的员工添加在火腿、热狗、培根中,并卖给连锁早餐店,总计共赚进1717多万元。黄女辩称,由于原料包装外还套上另一编织袋,没注意到是工业用,但检方认为,包装上画有骷髅头,注明具有毒性,仍依违反食安法将其起诉。
不过,法官认为,食安法处罚与否,若是以有无取得主管机关登记许可为要件,厂商食品有登记许可但有害物质超标,与无取得登记许可但有害物质符合标准之情况相比,前者对人体危害较大,刑罚却较轻,如此一来恐违反当初立法目的;再加上,硝酸钠和亚硝酸钠本就是主管机关准许作为肉制品保色剂使用,被告行为并无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也不构成食安法第49条第4项。
另外,被告所添加为非食用级的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中,亚硝酸钠的外包装上面有骷髅头的标志,但卫生局人员稽查时,将扣押之硝酸钠与亚硝酸钠送专业机构检验,结果符合主管机关对用于食品添加物所订之规格标准,其余贩卖的产品,经抽样检验也都符合规定。
至于业者使用之外包装上有骷髅头标志,法官审酌,食品级亚硝酸钠的包装也有骷髅头标志,再加上亚硝酸钠本来就具有毒性,依照化学品标示相关资料,判断该标志是在标示物质本身的毒性,但亚硝酸钠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添加于肉品制品,因此该标志不能证明被告贩卖的食品,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因此判决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