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快筛站或补贴 税务仍有疑虑未解
近期疫情升温,为维持企业运作,部分企业设置新冠肺炎员工快筛站或补贴员工快筛费用。然而,企业所支付的这些快筛费用是否应列入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游雅絜指出,这些情况仍有税务疑虑,尚待财政部释疑。
企业雇主给付给员工的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为员工之薪资收入;但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及依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免税之项目,不是员工的薪资收入。
而依财政部之前发布之解释及新闻说明,营利事业如果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令规定,必须对在职劳工施行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列职工福利费用,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但是,如果企业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或是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检查次数及项目负担,就会被认定是企业对员工之补助费,应依法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游雅絜进一步说明,现行税务法令规定企业对于在职员工之健康检查补贴,原则上应列为员工之薪资收入,但是,如果是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应施行之健康检查,则为例外规定,包含「一般健康检查」、「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之特殊健康检查」及「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为特定对象及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等三个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支出,不会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不必对员工办理扣缴。
我国于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为第五类法定传染病,企业因为办公场所内有员工确诊,而强制要求同一办公处所之员工进行快筛,员工可再检具凭证核销所支付之快筛费用,如被认定为上列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之范围,企业可核实认列为职工福利费用,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反之,如果企业鼓励员工自行筛检,为上列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之范围,依现行规定,会被认定为企业对员工之补贴,须列入员工之薪资所得。
游雅絜提醒,企业应依个别之情形,依法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及扣缴申报之规定,以完善税务管理。同时建议税务机关,考量扣缴义务人为政府之无偿行政助手,值此疫情期间,应否扣缴之规范,宜更为明确;期能通盘考量企业为共同抗疫,要求员工进行快筛所给付之实报实销支出,与员工之薪资补贴有所区别,应为企业为维持营运场所正常运作所发生之防疫支出,非属企业对员工之补贴,宜为明确释疑,以利扣缴义务人及员工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