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台铁出轨起诉】营造业不能说的秘密──借牌投标
台铁太鲁阁号出轨事故造成49人死亡、逾两百人受伤,震惊国内外,也凸显国内长期以来营造业「借牌投标」的法律问题。
此次肇事的工程得标厂商―东新营造公司,将工程分包给6个协力厂商,其中之一的义祥工业社,虽然工作项目仅有提供设备器具(装载机、怪手等),但却是整个工程的实际执行者。借牌投标、工地管理没做好、轻忽公安等总总因素,终酿成此次不幸伤亡!
花莲地检署于4月16日侦结并起诉,「被告李义祥、林长清(李义祥的合伙人)、黄平和(东新营造公司负责人)等人借用甲等综合营造业名义承揽工程,违反《政府采购法》、《商业会计法》、《税捐稽征法》」,除已声押李义祥外,黄平和、林长清也各以500万、300万元交保。
借牌投标是营造业长久以来「不能说的秘密」,有人就申请了几张营照业牌照,租给他人投标以谋不法利益。由李义祥担任负责人的义祥工业社及义程营造公司,资格不符以承包台铁明隧道工程(北回线K51+170~500山侧边坡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因此向东新营造借牌投标,难道负责工地督导的台铁花莲工务段及监造的联合大地公司的承办及现场人员不知道吗?协助台铁做专案营建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CM)的中棪工程顾问公司也不知情吗?
借牌投标,就法律而言,在民间工程系依《民法》的代理权、借名投标、实质控制力等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但于公共工程,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因为公共工程除了是政府机关发包给民间营造厂,除履约阶段适用《民法》承揽契约之规定外,于招标、投标阶段有公法(包括《刑法》)之适用,因公共工程具有公共利益及保障民众使用安全的兴建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87条第5项前段规定:「意图影响采购结果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李义祥是土木包工业的义祥工业社(资本额200万元)及乙级营造厂义照营造公司(资本额1,200万元)负责人,表面上看起来,义祥工业社是甲级营造厂的东新营造(资本额1.3亿元)分包厂商,但实际上,李义祥及合伙人林长青才是真正的施工厂商,等于违法向东新营造借牌。
义祥工业社曾因围标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经招标机关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停权一年(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9日);另一家义程营造公司,五年来承包政府工程高达两亿元,违规纪录却多达15笔。今年2月间,为取得政府标案的工程款,李义祥竟唆使员工使用「小画家」软体变造工程图,遭法院判赔18万元,却因未判决确定而未被列为不良厂商。
《政府采购法》第103条第1项第1款规定,「不良厂商」被判处有期徒刑,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笔者建议,需判处徒刑确定才不得投标之规定应修法,使涉嫌刑责虽未判决确定者,在投标公共工程时也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示,或于最有利标评选评分时列为给分项目,毕竟选对施工执行者,制度上的落实较有期待性。
▲太鲁阁号列车撞击工程车翻覆事故,造成49人死亡、逾两百人受伤的重大惨剧。(图/记者萧可正摄)
花莲地检署起诉书指出,「被告李义祥、林长清明知并无甲等综合营造业执照(资本额应达2,250万元以上),竟为获取工程施工利益,向具有此资格之东新营造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平和借牌参与投标,约定由李义祥、林长清2人负担5%营业税,并给付工程总价的4%价金予东新营造。三人谋议后,即由李义祥等两人制作相关投标文件,以东新公司名义,先后于民国108年2月19日、3月7日两次参与投标。」
明隧道工程第一次开标时,因投标厂商未达法定之3家厂商投标而流标。第二次开标时,东新营造以1亿2,480万元之报价取得标案。之后,东新营造就本件工程签约等所需文件交由李义祥、林长清两人处理,并将东新营造公司的大小章交付给李义祥经营之义程营造公司,以方便与发包之台铁花莲工务段办理签约用印等事宜。
工地的管理也有极大的问题,就在借牌投标、分包制度下,让李义祥可以只手遮天,整个工程都是由他负责,并担任工地主任。 根据《营造业法》第28条规定,身为义祥工业社、义程营造公司负责人的李义祥,是不能担任东新营造公司标得之明隧道工程的工地主任。
在这个不幸事件中,营造业都该引以为鉴,更必须检讨《政府采购法》的不良厂商制度、《营造业法》的工地主任制度,以及公共工程投标之厂商送审文件制度,以杜绝公共工程借牌投标之违法情事!而监造单位及PCM要为业主把关,在第一线发现有无借牌投标或履约之情事,并向业主据实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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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兼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