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长期加班!公司竟喊「主管是责任制」拒付28万加班费 结果曝

机械公司喊,「主管责任制」,拒签员工加班申请,并拒付加班费,被员工提告,判决结果出炉。(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陈韵如/彰化报导

彰化一间机械公司许姓业务课长常常加班处理客户业务,但公司却认为他的工作为责任制,拒绝他申请加班,让他愤而对公司提告,要求公司要补给28万9917元加班费。对此,公司其他员工也出面证称,许男确实经常在公司要求下加班,而彰化地院审理后,最终判公司须给付加班费给许男。

判决书指出,许男2016年间受雇于该机械公司,薪资从4万2千元一路调高至5万元,而由于他的工作内容为开发客户,以及根据客户提供的机型图面零组件图计算零组件之重量材质成本,再向客户报价议价,且公司内只有许男 具备此专业技能,因此工作量相当繁重。

此外,许男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即使许男自己经常提早1小时到班,但又会因为客户常要求赶件等,导致他每天至少都到下午6时30分左右才能下班,而因他担任主管职位,公司表示他的工作属责任制,因此拒绝签核他的加班申请单,必拒绝给付他加班费。

许男事后不满自己长期加班,却没有得到加班费,且公司还未依约自2019年4月起调薪至5万元,因此在同年6月请辞,而公司这时才补上薪资差额。许男事后也对公司提告,要求公司给付他20016年5月至2019年6月间的加班费29万2525元,但其中公司于207年4月份有给过2608元加班费,扣除该金额,公司应还须补给28万9917元,以及短少提拨的劳工退休金2万元。

对此,许男公司派代表出面表示,公司并不鼓励员工加班,而为免员工片面延长工时,在工作规则第10张就规定,「员工欲加班者,应于加班当日退勤前或前一工作日提出,并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签核后,始可加班,否则视为处理私人事务,不得申请加班费。」

不过,法院开庭时,公司其他员工出面证称,确实常常看到许男加班的状况,公司也有要求许男限时完成工作,也曾听过主管说有客户再赶,要求许男当天完成报价,而绘图人员也表示,有时客户会下午以电子邮件寄送图面,且限时要求报价,有时也会在开早会时,听到主管问许男为何没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等,法官因此认定,许男为了在指定时间内执行及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确实有加班的必要及事实

经查,根据出勤纪录,公司有落实查察员工的加班情形,对于许男长期逾时下班难委说不知,但却未制止或反对,即公司同意许男延长工时,以完成指派工作,而此时公司必须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因此判公司须给付加班费28万9917元给许男,另外也必须提缴2万2059元到许男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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