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撤照》林石猛/中天有胜诉机会 宪法诉讼势所难免
美国川普总统再怎么被人批评粗鲁、反智,也不敢关掉被其指为叛徒的福斯电视台,而是想自立媒体与其竞争。阿扁政府没有关成TVBS电视台,蔡政府订了言论自由日,以示记念争取百分之百言论自由的郑南榕,却在其任内决定关掉与其不同颜色的中天电视台。
▲ NCC昨(18)日以7:0否决中天换照案。(图/翻摄自Facebook/中天新闻)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11月18日决议驳回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天新闻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换发,NCC新闻稿所述依据的条文是《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9条「有营运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补正资料,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时,驳回其申请。」的规定,惟新闻稿中未见有「令限期补正资料,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之驳回理由,而有「印证该台营运不善」之文字,合理推测系以「营运不善」或「营运不善之虞」为理由驳回。
由于驳回是形同关掉新闻台的行政处分,以「营运不善」或「营运不善之虞」如此不明确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定一家不得执政当局欢心的媒体的生死,恐将引发宪法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极大争议。
▲ 律师指出,以不确定法律概念定媒体生死,恐引发宪法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极大争议。(图/中天提供)
后续法律战即将展开
根据相关报导,NCC不准中天换照的决定,系基于10月26日上午举行的听证程序而作成,《卫星广播电视法》第66-1条第1项业已明定,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9条也规定经听证程序作成之行政处分,免除诉愿程序,两法适用结果并无不同),而得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并声请行政法院作成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即依《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规定,声请行政法院准予中天在本案诉讼确定前续播,以保障公司及员工的权益。
依现代法治国的理念,面对中天的法律诉讼,NCC必须就其不准换照的行政处分之作成,论证其程序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公正、公平原则;其内容符合《卫星广播电视法》的明文规定,其判断并符合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
也就是NCC在诉讼中,还要论证其审查中天换照程序与其他媒体是同等对待;决定不准换照形同关台的行政处分也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条之比例原则,否则即可能被法院判决不准换照是违法的行政处分。
▲ 律师抨击,蔡政府订言论自由日,纪念郑南榕,却在任内决定关掉政治色彩不同的中天电视台。图为蔡英文悼念郑南榕。(图/记者郭世贤摄)
在民主法治国家决定关掉媒体,是一件很难想像的事,况且蔡政府第一任任期内还订定4月7日为言论自由日,以纪念争取百分百言论自由的郑南榕先生,落实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而媒体正是法治国家的第四权,其本份就是监督政府,满足民众知的权利,并呈现多元的意见。
因而,在言论及新闻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核心价值之下,中天公司可以要求NCC论证不准换照,确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否则即有裁量权滥用的违法。
基于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危险之所在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则,NCC如不能论证其处分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其内容与法律规定完全合致,且符合平等原则又符合比例原则所要求的最后手段性,即属违法的处分,中天电视台即有获得胜诉的机会。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禁止国会立法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图/路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及新闻自由不得立法侵犯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9条规定「有营运不善之虞」,即可驳回其换照申请。对于民主国家称为第四权的媒体,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如此不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定其生死,对于台湾舆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箝制恐将影响巨大。
对照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特别立法明定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站在二十一世纪民主进步的台湾似乎是极大的讽刺!
看来未来一场宪法诉讼将是势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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