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检察官激情诉请顶新认罪 看似三赢却输了法治精神

文/高雄律师

昨(6)日顶新混油案开庭媒体报导检察官论告时称被告魏应充等人「为了降低成本而故意向大统购买便宜混油」、「痛批『办再多促销,或是一次无罪判决,都无法改变人民的唾弃』」、「劝谕魏应充等人认罪,展现对食品安全造成伤害的歉意」。该篇新闻让许多民众留言痛骂,却忽略了法院运作原理,和媒体是不同的。

媒体的报导,不见得是真正的事实,例如同一个妈妈老板吕炳宏,可能被说成是「龙门客栈翻版、为钱杀人」,也可能是「吕炳宏叹:社会氛围比杀人可怕」。同一个裸尸案的死者男友吕介闵,可以被说是「杀女友布性疑阵」也可以是「翻案获判无罪」。

检察官的起诉事实,经常被媒体当成事实来写,民众看到报导,就以为获知案件真相,殊不知,检察官起诉的事实争点,还要拿到法庭审理、确认检察官起诉之罪名确有足够的证据佐证,才能够下有罪之判决。而现今社会大众,却经常受到媒体报导影响、以有罪推定的角度去理解事实,也容易导致「判无罪的就是恐龙法官」的舆论

现今的媒体,只要拿到地检署发布的新闻稿(里面当然只有一种角度),就能写出活灵活现的犯罪故事,引发所有阅听众义愤填膺甚至号召揭竿起义。但,法院的判决却不能只因为检察官说曾参杀人,媒体也报导曾参杀人,法官避免自己被说成是恐龙法官、就判他个死刑来大快人心。刑法永远是最后的手段,是让国家以公权力合法侵害人民的权益,也因此受到的限制非常之多。法官在审理时,应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用公正客观的角度,去衡量检辩双方的证据并认定事实。

回到混油案本身,检察官的论告固然是想在法庭上对法官「动之以情」,甚至借由媒体报导来拉拢民众与检方站在一起。但实际上,检察官更应重视的是如何「说之以理」。

检察官的论告内容,应基于证据对事实作出论证,也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论告不但显示出检察官公诉的成效,更是法官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的重要参考。若论告未能落实,没有理而只有情、没有证据却有指控,那么也就没有发挥到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与功能,何不请法官自己google新闻报导就好了呢?

至于检察官还称该案被告是「下属作证时维护上司沆瀸一气」,更等同是将自己的无能或是不作为不打自招。证人在法庭上都会具结,誓言自己所说皆为真,并经过交互诘问,让辩护人和检察官轮流问话,如果证人真的在作证时为了维护上司而说出不实的证词,那么检察官也应该在交互诘问时抓出证人证词的漏洞,甚至侦办证人是否涉犯伪证罪,而非在论告时对于证人的有利证词一律说成是和被告沆瀣一气。

检察官在法庭上的激情演说,让媒体有了精彩吸睛黑心厂商报导,成功赢得收视率、民众也有了情绪宣泄的出口,得以在各大新闻、论坛痛骂顶新该死,以抒发面对食安事件不断爆发,自己却无能为力的恐慌,检察官也成功塑造了自己为了正义、为了人民发声的英雄形象。但是,若缺少了证据的存在,那么在这出看似正义检察官、精采媒体报导、民众大发怨气的三赢剧码里,输得彻底的,就是台湾法治精神

作者赖律师,在高雄执业。此文为读者投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