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韩店家风波】房东可随时终止租约吗?

▲悬挂红布条高雄市韩国瑜的铁板烧店日前已熄灯。(图/记者洪正达摄)

林智群执业律师

日前新闻报导,高雄市苓雅区一间铁板烧店刚满周年,就因为悬挂酸市长韩国瑜的红布条,不但招来韩粉留言谩骂,连房东也不再续租

业者表示,「本身并没政治色彩,挂红布条只是透过创意去行销,如今被迫搬走,当初花费上百万元装修与选购生财器具也没了,也无力短时间再去开店,所以会先休息一阵子,希望客户不要忘记我们。」

当初因为认识房东,因此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租约,罗小姐投入的装潢与建置成本将在歇业后都成泡影

她指出,「希望客人不要忘记我们,我一定会再站起来,带着对料理坚持与热忱,继续做我喜欢做的事。」

关键字:上百万装潢、没签订任何租约

想法:

1.

既然要投入百万装潢,当初就要签订3至5年租约阿!如果只签一年,房东看你生意好,给你涨租金,你能怎么办呢?(百万装潢就是肉票阿!)

百万装潢还没回收,就要搬走,不是很不划算吗?

2.

话说回来,既然当初没有签订租约,那就是不定期租赁契约,不定期租约原本是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但要注意民法第440条跟土地法第100条规定法律是把承租人当成弱势,基于保护弱势的立场,房东不能任意终止租约,除非房客积欠租金达两期!

所以铁板烧如果有按期交付租金的话,房东是不能任意终止租约赶人的!但如果铁板烧老板娘厚道,已经跟对方合意终止租约,那也是没办法事情

相关法条:

民法第450条第2项:

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

民法第440条第2项前段

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个月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

土地法第100条:

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于他人时。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六、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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