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债款全搞混便宜行事 业务员还惹官司一身腥
保险纠纷案中常见一种类型是业务员收取保险费用后,未直接缴付给保险公司,发生挪用或是双方有金钱往来的债务关系,以致保险公司难以厘清是保费还是债款的争议,保险局与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皆提醒民众,多加利用保险公司的汇款帐户,并记得索取收据。
以许多实际发生的申诉案审理结果来看,保险业务员若是迳行代收保费而未替民众买到保险,服务过程中若有些许行政疏失都可能会视个案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须赔偿民众部分损失。而一旦又因为保费与私人债务款项的金额混淆,更是容易惹上官司,最后与保户簿上公堂的诉讼更是时有所闻,得不偿失。
保险局、金融消费评议中心都提醒民众,现行保费缴纳方式多是请要保人自行汇款或以帐户、信用卡扣款,或请保险公司另派收费员前往收取,都是有许多前车之鉴实例,希望民众及业务员不要贪图一时便利,而业务员也因此触犯《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日后更是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许多保险经纪人公司业务承揽合约书所附的「同意书」,已清楚载明「保险经纪人非有权代收保险费之人,为免同仁误触法令,所属业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手收受保户之保险费」。
如果民众碰到业务员声称可以代收保费,也可以加以婉拒,而主动索取公司的缴费帐号及缴费后索取收据,做为自身的一种保障。而如果业务员仍违反公司规定而擅自收取保费,便会违反行政规定,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遭停止招揽行为、移送法办,须谨言慎行小心触法。
业务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侦办外,其行为时之所属公司并应按其情节轻重,予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揽行为或撤销其业务员登录之处分。
其中的第9:未经授权而代收保险费或经授权代收保险费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险费或代收保险费未依规定交付保险业开发之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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