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中每天公开说明 践行民主法治国的作用!

赖恒盈/高雄大学政治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

日前对于政府因应日益严峻的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禁止人民出国一事,发生是否因欠缺法律明确授权而有违宪疑虑,一时之间舆论沸腾,质疑之声四起。

不仅引发受限制的医疗、教育等社会各界人士质疑其必要性与公平性,并引起诸多政治人物媒体名嘴的滥权抨击。

其中,更不乏素孚众望学者、律师等法界人士,对于此一禁止出国防疫禁令,是否破坏自由、民主法治国家所坚守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政理念,而大声疾呼要求政府发布紧急命令,以解决欠缺明确法律授权或依据的违宪疑虑。

总统是否要发布紧急命令,满足宪法上的要求,引发法学界热烈讨论。(图/记者李毓康摄)

紧急命令恐成牺牲人权的开端

对于建议政府发布紧急命令一事,个人深表忧虑,认为发布紧急命令制度,是经由使政府取得常态法制下所无法取得之几乎毫无节制、无限上纲的特殊权力,以处理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

这点从之前四次发布的紧急命令,尤其第四次因九二一大地震所发布的紧急命令条文规定内容,即不难得知。

由于紧急命令排除现行法制下,对政府公权力行为的严格法律束缚,是常态法制下极不得已的作法,一旦发布紧急命令解除法律对政府公权力的封印,恐怕才是牺牲人权、破坏法制的开始。

空白授权条款 引发各界忧虑

然而,现行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是否已能有效因应处理当前严峻疫情?尤其像是禁止人民出国这种限制人民行动自由的措施,是否已提供主管机关明确的依据或授权?其规定内容,是否符合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明确性与授权明确性原则?如果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除了发布紧急命令外,是否可经由制定或修正法律方式,解决此一违宪疑虑?

依据现行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之规定,禁止人民出国的可能法律依据,可能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有效预防措施」、第37条第1项第6款「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称《纾困条例》)第7条「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等规定。

不难看出,上开规定都是「具有高度不确定的概括空白授权规定」,这也是各界普遍质疑现行法,是否空白授权政府发布出国禁令,或上开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的主要理由。

▲ 传染病相关法制有许多「高度不确定的概括空白授权规定」。(图/记者林敬旻摄)

空白授权遭质疑 可能源于误解

这些质疑,表面上看似乎言之有理,但个人以为,恐怕是源自各方对于法律处理,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药基因等尖端生物科技、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因高度科学技术发展所衍生的「风险议题」时,所采取的管制措施与制度设计,有所误解所致。

简单来说,以传染病防治法制领域为例,由于传染病防治议题存有下列特质,导致法律不得不大量使用概括抽象或不确定法律概念,或只能规定其管制目的,而将相关管制措施的对象范围、方法等事项,以空白授权方式,交由主管机关裁量判断(这点具有类似计划行政的性质),使主管机关在传染病防治领域,取得广泛而弹性的管制权力,以因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流行疫情之需要。

这一特性,不仅存在于前开规定,事实上更普遍大量存在于,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之传染病的定义、分类及公告、第4条之流行疫情与感染性生物材料的概念、第13条之感染传染病病原体之人及疑似传染病之病人等规定中。

▲传染病法制涉及大量医药、公卫专业知识,且疫情瞬息万变,所以法律条文大量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图/路透)

传染病法制具特殊性 无法明确授权

这些传染病防治法制的特质,主要包括:

(1)此类问题往往涉及大量医药、公卫、生物科技等尖端科学技术专业知识

(2)传染病疫情影响层面,除影响人民生命、健康外,举凡经济产业、教育文化、观光交通等经济、社会活动等各层面,而涉及复杂、多元且互相冲突的广泛利益。

所有管制措施已不是单纯的科学判断决定,而是必须综合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复杂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后的高度政治性、政策性判断;

(3)主管机关为作成上开判断决定,所能搜集参考的传染病疫情与政经社文等各项资讯,往往不完整且存有高度不确定性;

(4)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往往瞬息万变,多数措施须于紧急有限时限内作成,且必须随时因应疫情等情事之变化,随时修正改变,也就是主管机关必须在有限且不确定讯息的基础上,短时间内作成管制措施。

▲ 传染病法制有事物特殊性,无法像其他领域的法律,用符合明确性的要求立法。(图/翻摄自成大医院脸书

正因为上开传染病防治法制在事物本质上的特殊性,导致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无法如同传统警察、建筑、租税等领域般,采用符合法律明确性要求(理解可能性、预见可能性)的法律文字,或以法律具体明确授权方式进行授权。

简单来说,由于传染病防治法制此一特质,相关法律事实上不得不运用大量概括抽象或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对主管机关进行空白授权,而这也是正是这类法律规定外观上的明显特征。

也正是因为如此,传统强调自实体法观点,以自由、民主、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优位、法律保留、法律明确性、授权明确性原则,以强力监督制衡国家公权力行为适法性的模式,在面对传染病防治法制领域问题时,显得苍茫无力、不知所措。

透过组织、程序设计 监督公权力适法性

由于在传染病防治法制领域,政府机关容易取得大量且几近空白授权的管制权力,为避免此类政府公权力的恣意与滥用,最近关于风险领域的法理论发展,遂从功能最适组织与正当程序观点,强调经由民主、专业、公开、透明的组织与程序设计,主张经由组织与程序上的法律保留、法律明确性或授权明确性要求,以事前、事中、事后随时监督控制政府公权力行为的适法性。

以上开《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有效预防措施」、《纾困条例》第7条「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等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要求疑虑为例,既然传染病防治领域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空白授权,为难以避免的不得不然的结果,那就无需过度执著于法律文义本身,是否足够清楚明确,或能否经由法体系的总体解释方式,使一般受规范的人民有理解可能性及预见可能性。

▲ 法学者认为,陈时中部长每日一次开记者会,具有践行宪法上对于组织与程序要求的作用。(图/记者摄影中心摄)

只要可以在事前、事中或事后,经由专业组织及公开透明的说明程序(这个过程就是风险法律领域所要求的,经由正确、完整、专业资讯的即时公开、说明,对拟规范对象进行所谓的风险沟通程序),使原来不明确或空白授权的法律规定,能为一般人民得以理解、预见该传染病防治必要措施的可能种类与范围,即可认为已符合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这也是司法院释字第690号解释,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之强制召回隔离措施,是否符合法律保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以及释字第767号解释,关于《药害救济法》之「常见且可预期之药物不良反应」规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法律明确性要求争议的释宪案中,大法官所强调的,经由组织与程序设计方式,使原来不明确的法律概念,获得符合法律保留要求,或是法律明确性要求的「理解可能性」与「预见可能性」之基本论点。

从这一观点来说,陈时中部长每日至少一次,协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主管机关专业人员,随时召开记者会对外说明、沟通取得谅解,即可认为具有践行上开组织与程序要求的目的与作用。

发布紧急命令 无法解决空白授权问题

最后,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且必须紧急迅速作成高度专业,以及政治防疫处置决定的传染病防治领域,即使政府当局对最近其所采各项限制人权措施,无法立即清楚说明其具体依据,也不代表上开措施在现行法(如《传染病防治法》、《纾困条例》)上就没有依据(尤其就上开二法的立法沿革的讨论过程来说,更是如此)。

因此,质疑当前政府所采各项限制人权措施是否合宪,如果是出于学术讨论,或担心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公权力大幅扩张所衍生的法治国家疑虑,固然无可厚非。

但在明明有国会制定的法律可以依循的情形下,仍然要假藉民主、法治国家之名,强要政府发布紧急命令,则有本末倒置之嫌。

盖纵使对于现行所采各项限制人权措施,存有其法律依据为何?是否违反法律保留、法律明确性原则等宪法上疑虑,其解决方法也未必一定要发布紧急命令。

当年为处理SARS事件,即未采取发布紧急命令方式,而是透过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SARS纾困条例》方式处理,这岂非更符合法治国家的常态作法?

更何况,难道发布了紧急命令,果真就可以解决,现行法欠缺具体明确授权或不符法律明确性要求的问题吗?恐怕紧急命令本身,反而更容易使用概括、抽象、不确定法律概念,以及空白授权之规定,且事实上并不能真正解决空白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根本问题。

这点,只要看看之前四次所发布紧急命令的条文规定内容(尤其最后一次因921大地震所发布的紧急命令),即不难得知。

发布紧急命令这种作法,恐怕才是真正解除法律对政府公权力的法律束缚封印,赤裸裸置人民基本权利而不顾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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