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妈妈/报你知!租赁专法上路后的新改变

▲租赁专法已于今年6月27日正式施行,崔妈妈基金会法律志工刘琦富律师提醒,若是个人房东则适用于内政部公布的「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图/崔妈妈基金会提供)文/崔妈妈基金会

《租赁住宅市场发展管理条例》(简称租赁专法)在今年6月27日正式施行了,看着密密麻麻的法条以及各式各样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契约范本,相信不少房东陷入「满天全法条,要用无半条」的窘境

崔妈妈基金会法律志工刘琦富律师提供一个简单的判断依据,如果是专业包租公企业经营房东,并不需要特别为租赁专法的施行做什么调整,但如果你是个人房东,只少少的出租一、二间房子给房客作为居住使用,那就适用内政部公布的「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

刘琦富律师进一步解释,所谓「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应约定」是指契约中没有约定到还是会构成契约内容,例如租约中约定夏季电费每度7元,若已超过台电所定下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那还是只能以台电所定金额来收取;反之,「不得约定事项」是指契约中约定了也没有效力,例如约定房客报税后,导致房东增加的税金要由房客负担,因为违反「不得约定事项」,所以也是无效的。

「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事项」中对房东比较重要的地方是:房客要装潢房屋必须经过房东同意;签约的时候,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提供身分证或可以证明房客身分的文件,免得遇到假冒他人身分的房客或是发生纠纷后不知道去哪找人的窘境;而房东当然也要在签约时出示身分证或可以证明身分的文件以及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文件

「住宅租赁契约不得约定事项」大概就是说,房东要出租的是A屋,不可以在租屋网站美美的B房屋照片说是A屋,然后又说照片仅供参考;不能跟房客约定说不能迁入户籍到租屋处;不能叫房客不可以把房租拿去报税,也不能约定如果房客去报税的话,导致房东要多缴的税金要让房客出;不能叫房客在租约期满后把契约文书缴回;押金不得超过两个月的租金等等。

如果民众对租赁专法、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有不清楚之处,至107年8月31日前,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到下午六点,都可以亲洽新北市政府一楼西侧,现场有崔妈妈基金会与新北市政府合作办理的租屋法律驻点咨询服务,提供民众最即时、完整的说明。●崔妈妈基金会,起源于无壳蜗牛运动,从1989年一路走来,自许成为大众的「居住保姆」,关心面向涵盖租屋服务、搬家评鉴、社区发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27日公布并正式上路。(图片来源/内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