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利用保单节税漏报基本税额 遭处分逾百万元罚锾

国税局提醒,如果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给付的要保人受益人非同一人的话,死亡给付超过3330万元,要计入基本税额缴交所得税。(图/pixabay)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想要保单节税民众要注意了!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有纳税义务人所购买的保单,要保人购买的人寿保险以及年金保险,但是要保人和受益人并非同一人,没有申报基本所得额,除了补税293万元外,还处分117万元罚锾,共计410万元。

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果同一申报户内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同一人,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中申报,以免受罚。

国税局表示,计算个人基本所得税额,应该将同一申报户依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综合所得的净额,加计前述所说的保险给付计入基本所得税额的基本所得税额,包含一,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的来源所得;二,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三,非现金捐赠金额。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个人基本税额计算是依基本所得额扣除670万元后按20%计算的金额。

国税局举例,甲君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惟其当年度受领要保人非其本人,也就是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的死亡给付人寿保险给付计5,400万元,经该局查得且减除免予计入的死亡给付3,330万元。

发现甲君漏报应税保险给付计2,070万元,并计其综合所得净额200万元后,计算甲君基本所得额为2,270万元,于减除670万元扣除额后,按20%计算核定其基本税额是320万元〔(5,400万元-3,330万元+200万元-670万元)×20%〕,除补征税额293万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处117万余元罚锾。

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申报年度是否有受领上述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给付,如有漏未申报之情形,应尽速于稽征机关调查前办理补报及补缴税款,以免遭补税处罚。

利用保单节税漏报基本税额案例算式。(图/台北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