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色警诓借10万「当我小老婆」 载山上性侵判刑4年2月赔100万

国道公路警察局1名林姓员警因性女子,被判4年2个月,还要赔偿100万元。(图/记者黄孟珍翻摄)

记者黄孟珍/苗栗报导

国道公路警察局1名林姓男警员(51岁),以借10万元给谢姓女子为由,把谢女骗到苗栗山区性侵得逞;刑事部分林男一审被依强制性交罪判4年2个月,二审维持审判决,可再上诉三审。谢女身心受创,另对林男提民事求偿150万元,一审判赔100万元。

判决书指出,林姓员警于2013年间,透过脸书社群网站认识谢女,并于于2017年2月,谢女向林男借了5000元一直没还;同年8月间,谢女再度向林男开口借钱,林男便表示可借她10万元;隔天,林男约了谢女说要拿钱,便开车载着谢女到处绕,更对她说「要不要当我的小老婆」,还称可供应生活费

谢女则表明自己处理完借款一事后便要返家,林男却将车开至苗栗县山区一处偏僻的道路企图加以性侵,但因林无法勃起,而改以手指性侵得逞;事后林男仅给1000元让谢女搭车回家,并未交付10万元的借款,谢女愤而至医院验伤,并向警方报案

林男因案停职中,但矢口否认犯行,辩称是谢女到处诈骗钱财,是为了要搜证举发才会私下约她出去,并答应借钱给她;林男则坦承有与谢女发生亲密行为,但他并未以强暴、胁迫或恐吓等方式逼迫对方,但一审法官法官认为,林男对谢女应存有不轨企图,进而于欲发展进一步亲密关系不果后,以强暴、胁迫且违反谢女意愿方法而为性交,依强制性交罪,判林男4年2个月。

林男不服上诉二审,经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审酌,认为原判决用法并无不当,量刑亦称妥适,因此驳回上诉,仍维持原判决。谢女另主张,她因林男行径,出现恐惧、焦虑、忧郁等 身心创伤症状,必须持续就医服药治疗等情状,提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求偿150万元。

苗栗地院法官于衡量两造身分地位经济状况、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认为100万元为适当。另,谢女因此案,已获苗栗地检署犯罪被害人补偿金,其中包含精神慰抚金30万1820 元,因此,法官判决,谢女得向林男请求赔偿慰抚金69万8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