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播出前要先送审 大法官裁定违宪即日起失效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日本知名化粧品DHC在台公司民国99年在奇摩购物中心网站,刊登「DHC全效净白防晒乳广告,被台北市卫生局以在台未先送审查为由开罚3万元,该公司虽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判决败诉,因此乃提请大法官释宪,大法官在6日做出第744号释宪文,指化妆品广告事前送审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自即日起失效。

现行「化妆品卫生管理法」第24条及30条规定民众媒体网路上刊登化妆品广品,必须事先向各地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也就是刊登化妆品广告前要先送审通过,能上架播放刊登,日本知名化粧品DHC在台公司民国99年在奇摩购物中心网站,刊登「DHC全效净白防晒乳」广告因未事前送审,被台北市卫生局开罚3万元,该公司虽提起诉愿和行政诉讼均遭判决败诉,因此,该公司乃委任律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化妆品广告事前送审制度,大法官会议今日公布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自即日起生效。(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大法官会议则是在今日作出释字744解释文,认定化妆品广告事前送审制度的规定,已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言论自由规范,即大法官对外公布释宪文之日起立即失效,所以,往后刊登一般化妆品及含药广告都不须再事先送审。另行政院会在去年9月,也已针对「化妆品卫生管理」修法,通过废除化妆品广告事前审查制度,增订化妆品不得标示、宣传或广告医疗效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