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条例三读 私校师薪「准用」公校规定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教师待遇条例」,国民党立委在议场内拿着标语竖起拇指合影留念。(姚志平摄)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教师待遇条例》,将教师待遇的本薪、加给、奖金等权益法制化,并制定相关罚则,保障教师权益。
新法并扩大公立学校职务加给对象,除兼任主管职者,导师、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职务加给,且私校教师薪给也都「准用」公立学校规定。
新法规定,私校教师若加入工会,可授权工会代表协议职务、学术、地域加;未协议前,校方不得变更支给数额。
新法也明订罚则,若私校有积欠教师月薪或教师于任聘期间未发薪资等状况,处10至50万元罚锾;若私校未依聘约给教师薪资,其所属学校财团法人全体董事,应就未支给部分与学校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