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协商建制化 保障劳动权益最佳解方
▲在台湾,许多人连「工会」与「公会」都分不清楚,遑论对劳资协商有正确认知。图为上周由德国工会组织发起的罢工活动,要求电商龙头亚马逊提高在地劳工薪资。(图/达志影像/美联社提供)
文/林奕弘
近日行政院提出劳基法修正案引起不少议论,有论者反对的理由是不应让劳资自行协商工时、休假等工作形态,原因是台湾工会组织率低,且劳资会议往往由资方主导等等。就笔者看来,这些反对劳资协商建制化的理由,其实是长期而来台湾劳资双方缺乏劳动意识的问题,更遑论组织工会、建立常态化的劳资协商机制。但这些问题,并不是单靠一部完美的劳基法就可以解决。长远而言,如何让劳工勇敢地在各个企业中团结起来组织工会,让劳工透过集体的参与,拥有能跟雇主议价的能力,才是让劳工权益受到保障,且不失弹性的解方。
世界上的工业国家中,愈先进的国家,工会愈强大。在挪威、瑞典、丹麦等国,工会组织率都有五成以上。工会与雇主协调的劳动条件愈普遍,相对的劳基法就不是那么重要。在劳资关系愈落后,工会力量愈弱的国家,团体协约愈少,劳工就只能仰赖法律最低限度的保障,但往往这个最低限度的「保障」其实难以适用在工作性质、劳动态样不同的各行各业。在这个情况下,少数工作型态特殊的产业、企业,自然会不满法令过于僵化。但一旦弹性化地调整法律,却又会招致一般工作形态的劳工批为是「松绑」、「向资方靠拢」。然而,工会力量太弱的问题,不应成为国家应严加管制劳资关系的理由。
原本透过劳资协商自行协议的劳动条件,应该可以因应不同的工作性质、特殊的劳动态样而有不同的团体协约,但在台湾,却因为工会、团体协约太过贫弱,只能仰赖劳基法、仰赖政府的介入,其实长远来说,无法真正确保劳工权益,也无法建立健康的劳资关系。
谈到台湾工会组织率低、缺乏集体劳资协商机制、普遍劳动意识不足的种种问题,并不是今天才突然发生的,而是劳动权益的概念长久以来从未被社会正视。举例来说,「工会」(labor union)不是职业「公会」,两者在劳动相关法规中,意义完全不同。但在台湾,大多数的人无法分辨两者的差异,更遑论对劳资协商有正确的认知。没听过工会,当然也更不可能了解什么是「团体协约」。
一般劳工对劳动意识的欠缺,不只是不了解组织工会的意义及其权力而已,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劳工无法在劳资协商之中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正因如此,被批为阉鸡的工会、无效的劳资协商,并不是单靠修正劳基法,就能瞬间改变恶劣的劳动环境。劳动权益的保障,还是必须仰赖强大的、由劳工自主组成的工会,在面对全球化下各种经济社会的困境,劳工才能拥有自己的代言人,集体向资方议价,共同协议适合该行业、该企业的雇用关系内容。
回到这次的劳基法修法争议,由「工会及劳资会议同意」等劳资协商明确入法,其实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外国立法也有很多类似的例子,之所以会被批评是「向资方靠拢」,是因为在实务上许多工会及劳资会议早已被资方把持,但这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也不是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长期来说,让工会变得强大,才是台湾劳工能自主与资方议价、保障自身权益的真正解方。
●作者林奕弘,政治系研究生,目前为NGO工作者,曾任国会助理。本文不代表本报立场,本报保留删修权。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