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李登辉有待商榷

特侦组针对前总统李登辉不当挪用奉天专案基金一案,于侦查终结后,以《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公有财物罪起诉。此案从爆发到现今,已经超过十年,总算有个结果,似乎也展现了政府肃贪的决心,但若以整个诉追过程与起诉内容来看,却不免有值得检讨之处。

这起国安帐案,源于一九九四年,一笔约二亿八千万台币金援南非款项,由国安局从奉天专案中先行垫款,再由每年的预算盈余中逐年归垫,而因此笔资金不会显示于奉天专案上,此笔资金无形中就会消失在帐目里,让人有可乘之机。而这笔款项在经过几次转手稀释后,再以捐款方式给了台综院,完成了将黑钱洗净的过程,如此的行径,不仅无视于预算使用的法定性,更涉及严重的贪渎不法。惟由于所涉人等,皆位居政府要职,只要人在其位,势必会以其影响力来掩饰,尤其是以总统之尊,于任内又受到宪法不受诉追的特权保护,更难以对之诉追。

因此,此类涉及高层官员的贪渎犯罪,只有在这些人不在其位,而逐渐失去其影响力时,才可能究责,也因此,在二○○○年,台湾第一次政党轮替之后,因国安局上校刘冠军卷款潜逃后,才使国安密帐案曝光。惟让人不解的是,若从此案曝光到现今,算一算也超过十年,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无限定检方必须于何时起诉,惟若侦查时间拖得太久,不仅相关证物可能因此流失,证人记忆也必然逐渐丧失,更可能使涉案的相关人等,有机会勾串或湮灭证据,即便起诉,恐也无法定罪,此次特侦组起诉李前总统一案,必得面临如此的风险。

由于政府组织的一体性,再加以公务体系上命下从,针对结构性的贪渎案件,位居下位执行者,往往会以依法行政、听命行事者等辩护,且在分工与分层负责的官僚体系下,也会造成责任分散,而无人可负责的情况,更何况这些执行者,有很大的机率,是在不知或受迫的情况下被利用,对之究责,显然也不公平,所以对于始作俑者的诉追,才是重点。

惟欲追究位居高位者的刑责,尤其是总统,却有着更大的障碍,因位居高位者不可能亲自执行,也不会笨到以书面的方式要求下级为不法情事,因此,欲证明其有下令之事实,恐是难上加难。即便已经出事,也可以以「不知情」或「忘了」等,将责任推给下属。

以此次遭起诉的案件来看,其中的关键,即在于李前总统有无指示不法资金的挪用,因此,检方虽已经查明不法资金的流向,对于经手此笔款项的相关人等,也都调查清楚,但针对李前总统是否有下令一事,却以「奉天专案基金非总统同意与指示,无人能予以动用」、「事先未得总统同意、他人焉敢动用」等语,来为下令与共谋之事的证明。

惟在将来审判时,若无更多的证据支持,如总统或以权力高位或以利诱等方式,来迫使下级公务员就范之事实,而单以共犯之一所提供备忘录,如此片段且未经证实论证,必然会遭到被告律师的强烈质疑,基于刑法定罪的严格性,法官更可能以罪疑惟轻为由,对被告为无罪判决

特侦组起诉李前总统,可以展现检方肃贪的决心,更可打破「刑不上高官」的窠臼,而达成执法的公平性。惟案件拖得如此之久,起诉的证据却如此薄弱,若被告并无贪渎情事,检方仍为起诉,不啻是一种滥权诉追,而凸显出检方的恣意与专断。更糟的是,若被告真有贪渎情事,却因检方未能力行其诉追任务,而让被告因此获判无罪,不仅是一种职务怠惰,更折损了检察权的威信,而不利于未来的肃贪防治。(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