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不动产出租率不到6成 仅能成本列帐

寿险投资不动产若出租率不到六成、收益率不到最低标,只能采「成本法」估价,即不能认列增值利益金管会23日公布保险业财报编制准则修正草案,对投资性不动产增订更明确的鉴价标准,但考虑到财报一致性及可比较性,将是2020年及之后投资的新不动产才适用。

保险局表示,新的规定将先进行预告7天,之后再公告适用,且回溯到2020年第一季财报,由于从今年投资的新不动产开始计算,目前初估影响并不大。

虽然寿险业投资性不动产帐列金额高达新台币1.27兆元,但据保险局统计,只有五家寿险公司的投资性不动产续后衡量是采公允价值,即国泰人寿富邦人寿、南山人寿中国人寿及三商美邦人寿。

也就是这五家公司帐上投资性不动产会随其出租率、租金收益率及市场行情变化,可能出现高额的不动产增值利益。

保险局表示,未来若有寿险公司决定将其投资性不动产续后采公允价值列帐,则其鉴价方式都要依此次的新规定,但这些公司也可能永远都不选择用公允价值进行续后衡量;另外五家已采取公允价值续后列帐者,则只有新增投资才适用。

保险局目前规定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必须二年内即时利用且有收益,即时利用的定义即是出租率逾60%,且最低收益率要达中华邮政二年期定小额存款机动利率加5码(1码是0.25百分点),目前为2.095%,未来出租率不到60%、最低投报率不达标的不动产,只能采成本法列帐,且每年要认列折旧等,价值只会愈来愈低,无法认列增值利益来增加净值

若符合出租率及最低收益率者,可采「收益法」估价,保险局也订出三原则,一是依现行租约来计算现金流量,不能用当地租约或市场比较法;二是不动产收益分析期间不得超过物理耐用期限;三是折现率以最低收益率为下限。

寿险业投资性不动产增值利益,目前多认列为净值下的特别盈余公积,未来要用在接轨IFRS17,增提准备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