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7月起上路 育婴留停 须10天前预告雇主

为打造让民众敢生、愿生的友善职场环境行政院日前拍板放宽育婴留停相关规定劳动部14日表示,劳工申请育婴留停必须比照离职、解雇预告期规定,提前10天预告雇主,每次不得少于30日,若少于六个月,申请以二次为限,但若是六个月以上者,无次数限制,法规预计将于7月1日上路

现行法规的受雇者申请育婴留停,应事先以书面向雇主提出,而育婴留停期间,每次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要低于6个月须与雇主协商,而且若不是抚育2名以上未满3岁子女时,双亲不可同时申请、或夫妻其中一人无工作也不得申请。

行政院日前拍板放宽育婴留停相关规定,包含双亲可同时申请育婴留停及津贴,请育婴假时也不需一次就请六个月,但每次申请的期间不得少于30天,少于六个月的次数以二次为限,且须提前预告雇主,但大于六个月以上者,并无次数限制。

劳动部已后续启动法制作业程序,劳动部14日预告修正「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二条及第九条草案,放宽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的弹性,明定劳工申请育婴留停时,须于10天前以书面向雇主提出。劳动部官员表示,「提前10日」是参考现行劳动法规中离职、资遣及解雇等预告天数研议出来的。

为使劳雇双方有适度缓冲期调整各自需求,草案预计从今年7月1日施行。劳动部这项草案预告期7天,如果有意见或修正建议者陈述意见;如果无相关意见,法规预计7月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