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了!兰州一会计先后49次挪用公款,金额高达300多万……

(原标题:自首了!兰州一会计先后49次挪用公款金额高达300多万……)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城关镇**嘉园**号楼**室,原系永登县**中心会计兼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永登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公职,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永登县**中心会计兼出纳之职务之便,先后49次从永登县**中心单位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挪用公款人民币累计332.2万元至自己名下的两张建设银行卡尾号7965、3867)和一张兰州银行卡(尾号8032)及其丈夫胡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尾号2088)中,用于带杠杆电子盘贵金属投资交易期货投资等理财项目

其中,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单位基本账户挪用的36笔公款人民币264.3万元。其中27笔164.9万元于当天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6笔50.2万元于第二天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3笔49.2万元几天后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

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单位基本账户挪用公款8笔人民币43.3万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挪用公款5笔人民币24.6万元。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4笔15万元归还到单位基本账户。

截止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最后一次挪用公款至案发时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未归还的公款数为5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全部涉案赃款,并向永登县监委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