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委再出招 高度关注保险业务员权益 官员准备接球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险业务员是自营创业家还是受雇的员工,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是否纳在劳基法保障范围,还有管理处罚的适法性。立委江永昌日前召开「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疑义修正协调会」,建议修改5个条文内容,送至保险局后的草案改只谈3个条文,与会人士大叹「落差非常大」。

据悉有2位立委认为保险局提出的版本与一个多月研议的版本,还有讨论的空间,打算自己报名参加预定9月26日在保险局召开的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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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根据保险局发出的开会通知单,邀请的单位为保险业全国总工会、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寿险公会产险公会、保险代理人公会与保险经纪人公会,并未邀请日前召开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疑义修正协调会的立委江永昌、林岱桦与洪慈庸。

▼立委江永昌邀集保险局、寿险公会与中华民国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等单位,协调修改业务员管理规则部分条文。(图/立委江永昌办公室提供)

依保险局开会通知单所附的讨论《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修改版本草案,为第7、14与19条共3个条文。而之前8月7日三位立委办公室召开的协调会建议修改版本草案则是第2、14、18、19、19-1条共5个条文。

目前保险局提供的修改草案中,第7条是明列注销业务员登录的处罚事项,主要是就申请登录的业务员(即已考取人身保险业务员证、投资商品证者,须向公会办理登录)有12种行为时,应不予登录;已登录者,所属公司应通知各有关公会注销登录。

其中,删除第8款的依第13条规定受撤销业务员登录处分尚未逾1年者

而第14条关于业务员只能为登录的保险公司从事招揽保险的规定,现有条文事说业务员经所属公司同意,可以登录在另一家非经营同类保险业务的公司等。

考量两者间并无竞争关系,应无须经所属公司同意,惟为避免竞业行为,仍维持现行仅能登录为一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及一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业务员,而拟修正其中的第2项规定。

也就是说,原条文「业务员经所属公司同意,并取得相关资格后,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之业务员得登录于另一家非经营同类保险业务之保险业或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得登录为另一家非经营同类保险业务之保险经纪人公司,同时为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业务员」,将拟予以修正。

改为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之业务员,取得相关资格,得登录于另一家非经营同类保险业务之保险业或保险代理人公司,并以一家为限。

保险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取得相关资格,得登录于另一家非经营同类保险业务之保险经纪人公司,并以一家为限。

而第19条是针对业务员有18项行为时,除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侦办外,其行为时之所属公司并应按其情节轻重,予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揽行为或撤销其业务员登录之处分。

其中第18种行为是指「其他违反法令规定或有损保险形象」,因遭到业务员质疑定义不够明确,而拟修正为「其他利用其业务员身分从事业务上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