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连3个月加班超过100小时中风 无良公司判赔127万

保全连3个月加班超过100小时中风 无良公司判赔127万(示意图/达志影像

吴姓夜班保全突左手无力,经诊断为缺血性脑中风。士林地院认为,吴男发病前3个月平均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与病状有相当因果关系,属于职业病,判保全公司赔偿127万余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吴姓保全主张民国106年10月起担任夜班保全人员工作时间为晚上6时至隔日清晨6时;107年1月,吴男突然左手无力,2月底经医师确诊为「缺血性脑中风,右中大脑动脉阻塞」。

吴男主张,确诊后持续出勤,107年5月间身体不适连2天请假,之后公司便不再排班,直接解雇,而他不仅左侧肢瘫痪,还被鉴定出劳动能力减损,请求公司赔偿职灾补偿劳动力减损、慰抚金等费用

保全公司则抗辩,吴男10多年前即患有糖尿病,中风极可能与糖尿病控制不良有关,并非职业病;且因吴男旷职已经由公司解雇,不应请求职灾补偿。

承审法官采信台大医院北区职业伤病防治中心职业病评估报告书,认为吴男发病日至发病前1个月的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且发病日至发病前2至3个月内,月平均也超过100小时的加班数,工作与发病间的关连性,符合「劳动部职业促发脑血管心脏疾病外伤导致者除外)之认定参考指引」,属于职业病。

法官认为,吴男罹患中风属职业病,并认定保全公司解雇不合法,仍应负职业灾害补偿责任,此部分应赔偿吴男新台币66万余元。

方面,法官认为,保全公司未妥善安排吴男工时,也未采取健康检查预防措施,对于吴男中风有过失责任;但吴男确诊后未回报,使公司无法安排适当工作时间,持续夜班导致病症恶化,自己也有过失,判公司应赔偿吴男生活上必要支出增加、劳动能力等损害及慰抚金共61万余元。全案可上诉。(编辑李锡璋)10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