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加速5G基础建设 宜强化业者共同投资诱因
日前立法院通过前瞻基础建设计划特别预算,其中「补助5G网路建设计划」编列近155亿元,行政院编列该预算的目的在于协助电信业者于机场、港口及火车站等大众交通枢纽、大型表演展场与球场等5G服务密集地区,加速建置5G网路基础设施,由五年提前至三年,且鼓励业者采用5G国产自主设备,预计在2024年后,采用国产品牌比率可达40%,从而与国际大厂形成供应链伙伴。
虽然政府的目的在于鼓励业者积极投入5G网路基础建设,惟使用补助一词,无论在国内或国际上都是相当敏感的字眼,例如2020年欧盟的竞争白皮书提出,若证明某外国企业享有国家补贴,在欧洲市场上构成有害竞争,则各会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或欧盟执委会都可要求补偿或出面干预。
对于电信业的规范管制,过去采用较为人熟知的是「不对称管制」。其理论系认为对既有业者施以事前管制,命其承担特定的接取义务,以利新进业者利用既有基础设施,与既有业者进行服务竞争(service-based competition),促使新进业者长期能增加在基础建设的投资,形成所谓的投资阶梯(ladder of investment, LoI)。但这样的预期,与市场的实际发展不符。理论与实证结果均显示,要求既有业者开放基础设施的不对称管制,不必然使新进业者在基础设施上投资更多,反而降低「所有」业者的投资意愿。由于5G时代对网路覆盖率及连结性(connectivity)的要求更高,基础设施的竞争(infrastructure-based competition)成为竞争的关键,但业者在需求、成本以及法规各方面风险的考量下,对实体建设的投资多裹足不前。
基于这样的历史经验,欧盟在2018年通过目前已生效的「欧洲电子通讯指令」(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EECC)),扬弃旧思维,不再坚持传统的不对称管制原则。EECC虽未直接使用「对称管制」用语,但其作法是先就适合对事业进行事前管制的市场,建议限缩在「批发市场」(目前只剩下用户回路及特定电路市场二个市场),再以建设5G所需的「超高容量网路」(指自分配点至家户或基地台之间部分或全部为光纤)为目标,规定倘若具显著市场力的事业,承诺开放与他事业进行共同投资(co-investment),以建置超高容量网路时,EECC要求各会员国「不得」对该事业课以事前管制义务。透过降低对市场主导者的管制力道,以促成无论规模大小的业者,均透过商业契约的协商,完成在合理条件下合作投资建置基础设施,而该等合作行为应适用一般竞争法,而非特定电信法规。更有甚者,当欠缺可行的替代网路时,为了确保网路的终端连结,EECC亦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对任何事业课以接取或互连义务,而不论事业是否有显著市场力。在在显示欧盟面对5G世代在电信管理政策上的重大转变。
虽然电信法规调整了对市场主导者的管制强度,但另一方面,共同投资行为也引发竞争疑虑。例如2019年执委会对O2 CZ,CETIN与T-Mobile CZ间的共建协议发出异议声明,指出该协议的内容可能伤害终端消费者而必须加以调查。因此共同投资的模式,无论是共有、共同融资以长期分担风险,或购买网路结构上的特定权利,他们合作的内容都应从竞争法的角度,仔细检视,使产业法与竞争法经由良性协周的互动方式,共同促进欧盟2025「数据单一市场」的实现。
在我国还算新鲜的电信管理法目前仍采不对称管制,对有市场显著地位者施以特殊的事前管制义务,监管密度甚高,惟我国至今对电信业尚欠缺概念明确的市场界定,未区分批发或零售市场。虽然通传会已于109年11月制定并公告「市场显著地位者认定及解除认定实施办法」,但仍不清楚通传会是否将5G网路基础设施视为一特定相关市场,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我国电信相关母法子法中,尚无强调布建5G网路重要性,以增加业者投入诱因为明确目标的规范设计,使得法律引导政策,政策落实法律的链结关系分离,以致还需要透过国家预算补贴业者,形成施政目标、预算与实体法规各自独立,无法紧密合理的联结,徒失以政策工具引导产业发展的优势,另补贴的结果是否能够实现,亦值得吾人关注。建议主管机关宜强化制度设计,以吸引业者共同投资加速5G基础建设,嘉惠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