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智/并购下市柜案创新高 小股东权益谁来顾

▲国内近五年因并购下市柜公司逐年升高,因此必须建立透明公平游戏规则,以免侵害小股东权益。(图/pixabay)

金管会于8月20日表示,近五年因并购下市柜的公司逐年升高,而去年整年度就有15家,为近年来新高。事实上,企业进行并购后下市的例子早已层出不穷,举凡:日月光矽品百略荣化、安成药绿悦-KY,甚至年初造成社会哗然,至今仍未成功的好乐迪钱柜合并案,都是有「先合并,后下市」的计划

「并购后下市柜」究竟有什么魅力,让不少企业纷纷效法采用呢?其实并购后下市柜的动机来源有很多,小则节税考量,大至作为改变营业型态,皆有可能,不过多半主要是基于下市柜后,法律管制会比较宽松、弹性,所以公司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个阶段,重新整合组织、规划未来经营计划,稳定公司发展,甚至以后等待适当时机再行上市柜。

关于「并购后下市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依据现行《企业并购法》规定(注),上市(柜)公司参与合并后消灭,且存续或新设公司为非上市(柜)公司者,应经该上市(柜)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同意行之。

其实在最早是没有本条的规定,针对并购后下市,仅须过半股东出席,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合并案,就能下市。但是2011年时发生「国巨事件」,让立法者意识到此行为可能有侵害少数股东利益严重性,所以增加此条件。然而,立法者制订此方式是否就能永远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出以下问题读者参考。

《企业并购法》的漏洞

现行法虽然规定,应经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感觉门槛很高,应可以保障股东,不至于让有心人士以优势的股数控制会议得逞;但是如果我们考量其他因素,似乎就不是这么理想了。

现行《企业并购法》对于保障股东的资讯权尚未成熟,并没有如同国外的整套资讯揭露机制,可以让股东们在充足的资讯下,做出正确决定。另外,对于董事们的责任要求也并未有效落实,申言之,针对并购情形,现行法律仅要求利害关系的董事们应在会议中说明,并且表态同意、反对的理由,却未将此资讯于会议前就揭露,是否能让股东有时间去调查、辨别利益得失,将可能是一大缺失。

以上的制度面问题,如果没有改善,造成的结果将会让有心人士以不实资讯,顺利通过并购后下市,以较松的法规管制,规避本来应该受较严格的责任,如此一来,对于当初的投资人,违反他们的预见,势必不太公平。

亡羊补牢之道

主管机关眼见此情形已提出解决方案,预计明年将送交修法解决。针对前述情形,主管机关提出的内容包含提高同意下市门槛、利害关系人资讯揭露时点的提前,似乎能弥补漏洞,但未来如何真正呈现在我国的制度,仍需静待观察。

此外,除了前述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也可以从以下几点作为配套措施,相互呼应。

针对并购程序应加强委员会权限:我国虽要求公司进行并购时,应设置相关委员会确保并购时的资讯健全,但是却未如同外国,赋予委员会有实质协商、议决权利,似乎让制度美意沦成橡皮图章

针对并购事项应课予专家适当责任:我国虽然要求要请独立专家协助且提出意见,但是又无针对专家的专门责任,容易让独立专家的客观性被左右。建议可参考外国法,以特别的法规设计来让参与并购的专家有严格责任。

「并购后下市」不仅是一种企业并购的方法,更是近年资本市场活跃的现象,此现象对于投资人的权益关系重大,虽然2011年立法者已立法规定一部分的管制行为,但随着案例逐年增加,重要性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所幸主管机构已有重视到此部分的问题,虽然改革结果尚未确定,期许未来能有完整制度规范,来平衡收购者权益,亦不失保障投资人的预见,促进整体市场的进步!

注:《企业并购法》18条:股东会对于公司合并或解散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前项股东会决议,属上市(柜)公司参与合并后消灭,且存续或新设公司为非上市(柜)公司者,应经该上市(柜)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同意行之。

好文推荐

黄建智/怎样算是内线交易?路过听到也算?

黄建智/从大同条款看《公司法新法的股东会召集权

黄建智/群众募资 创业资金荒漠中的一座绿洲

●黄建智,辅仁大学法律系、法律白话文运动作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