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空间不等于吸烟区
台北市15家连锁便利商店、咖啡店前的骑楼1日起全面禁止吸烟,上路首日开出2张罚单。(本报资料照)
据报载,北市李姓孕妇因邻居二手烟从阳台飘进住处,认为侵害其健康权与居住安宁权,向被告请求赔偿慰抚金。法院认为二手烟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头号致癌物,且案情超过一般人所能容忍之范围,情节重大,判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万元。
笔者认为这样一则小新闻,意义非凡!法官对于烟害防制的思维值得肯定,如此普法的判决可以带来的蝴蝶效应,令人期盼。其实,满载笔者43年回忆的事务所旧大楼即将都更,「不得不」于今年6月乔迁至忠孝东路4段新址。虽然不舍,新大楼犹如国际精品般的建筑外观,透过现代化玻璃帷幕交织出优美的建筑线条与设计,近半年来享受明亮、富含美学及功能兼具的新大楼,同事们普遍感到满意。然而这栋通过国际绿建筑认证(LEED)的住商合一大楼,却也有美中不足之处!
因为容积奖励,大楼旁有一个花木扶疏的「开放空间」。上班族或市民随时可以带着咖啡,自由地于此走动或闲话家常。正当笔者为这样的设计感到赞许之余,映入眼帘却是不时出现吞云吐雾的画面,让笔者相当失望,更困惑烟害防制为何如此不到位。美好的开放空间成了公共吸烟区,还备有质感却隐藏于花木中的烟灰缸,一念之差绿建筑顿时走样,这样的建筑设计显然不是奖励开放空间的目的!
台湾自1997年9月施行《烟害防制法》起,吸烟有害健康的观念在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下(特别是董氏基金会)日渐普及。然而,距离2009年修法已逾10年,笔者认为二手烟危害大,政府应为人民健康着想,让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加州洛杉矶市已于2011年通过室内外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规定。同年纽约亦公布了公共区域的禁烟法律(2011 Smoke-Free Parks, Beaches and Pedestrian Plazas in NYC),避免二手烟对于行人健康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台北密度极高,为兼顾天际线弹性与拥挤人口,依法设置的开放空间,在符合都市计划相关规定下,可以获得容积奖励。开放空间虽属私人财产但具有公共性,任何人均得于此通行、休憩。
基上,笔者认为具有公共性的开放空间理应全面禁烟,理由如下:
一、开放空间并非深门大院,乃公众休闲之户外场所:开放空间是一个美丽的公共财。小孩嬉闹穿梭、老人饮茶谈天、行人走累了也能歇息片刻,因此依法不得设置围篱、栅栏。倘若开放空间烟雾缭绕,将阻绝了民众想休憩于此的心,二手烟成了无形中的藩篱。而开放空间竟将沦为鼓励吸烟的公共地区,是何等的讽刺!
二、私有公用,主管机关应公告禁烟:建筑物开放空间虽属私人所有,但具有公共性质,政府有管制权限。以台北市为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对于开放空间有绿化、设置游憩设施等规定,均为政府对私有公用土地之管制措施。主管机关本应依《烟害防制法》规定,对具有公共性之场所公告禁烟。
6年前,卫福部对于公寓大厦公设区域若要指定禁烟,认为尚须透过规约决议,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国健教字第1020710146号函)。今日,当公共场所禁烟已成为趋势,应正视私有地主同意与否,与市府是否有权公告禁烟是属二事。市府依法有权,况且禁烟场所本不以公有土地为限。近日双北超商、咖啡厅等同属私有土地之「骑楼」,也已经全面禁烟。咨询国健署官员所得回复,禁烟重点不在于产权私有,而应考量公共性与二手烟对行人之危害,此立场诚值赞同。
三、办公大楼旁之开放空间更应禁烟:依规定,办公室内属于禁烟范围,应该避免二手烟造成职场上的危害。根据欧盟《2009年无烟环境建议》工作场所被广义定义为「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笔者认为,办公大楼旁的开放空间与工作环境紧邻,应视为工作场所一并禁烟。其实,不必苦恼有瘾的上班族要去哪纾压,当吸烟变成麻烦的事,也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或许就这样戒烟成功了。不是吗?
都市更新的完成实属不易,要能永续更是一大困难的施政艺术,室内禁烟政策转眼间已过10年,应迈向下一个里程碑,让全民(包括办公大楼及公寓大厦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朝公共区域全面禁烟努力!(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