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问题/公司法大修欠缺配套 将不利台湾经济发展

公司法的5大争议。(图/云端前线制表

记者林淑慧/分析报导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召开公司法修法公听会,由于公司法为企业根本大法,推动修法以来各方争议不断,行政院加上立委提出的版本高达30案,创修法史上的纪录细究各版本,虽然修法立意良善,但是欠缺配套,若贸然三读,恐降低法人投资意愿,不利台湾长远的经济发展

公司法修法的主要争议,主要聚焦在删除法人董事、过半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实质受益人登记等相关条文

部分立委提案虽然立意良善,出发点也有道理,但是影响太广,又欠缺配套措施,如果贸然修法,恐将牵动全台60万家企业的经营层面,甚至影响法人投资意愿,长期将不利于台湾的经济发展。

例如,针对公司法第22条之1,修法新增公司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实质受益人资料电子方式申报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资讯平台。企业代表便质疑,全国有60万家公司,如果都要办理实质受益人登记,以目前主管机关的人力,是否处理得来?

而贸然删除27条法人董事,也恐让政府及企业措手不及。在现行公发公司中,掌握经营权的主要股东多为法人机构,其能掌握经营权之关键在于取得董事会董事之席次。如果无论法人机构持股之成数,法人至多取得一席董事,法人将无法于董事会取得多数而获有公司经营权,将严重影响法人之投资意愿,长期不利台湾的经济发展。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修法通过,法人企业对于既有已投资之公司状态,仅能以其他方法稳固公司经营权,而形同将法制化的公司制度,将迫于现实需要而转为地下化,反而有害公司资讯透明及公司治理。

另外,总是以委托书来巩固经营权,不利公司治理,但若立即取消,不仅牵动影响太大,也失去委托书作为公司治理、制衡没有效率经营者的积极功能性。

而在实务上,股东所投资的公司不限于一家,或因其他因素无法亲自参与股东会,如限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即不得行使投票权自属不当限制股东权,且相对于法人股东亦属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针对营运不善的企业,股东应能透过委托书及股权,来发挥制衡没有效率经营者的功能,如果外界有所疑虑,与其删除委托书代理人的投票权,不如加强追缉董监事违法责任,更有助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