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祥蔚/NCC勇于矫正立法瑕疵,但别多事

本土剧《嫁妆》曾因「置入性行销」严重遭NCC重罚。(图/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提供)

民主法治国家,政府机关当然必须依法而行。然而,如果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本身就有瑕疵,政府机关又该怎么办?到底要奉行「恶法亦法」,还是坚持「恶法非法」?

这是大哉问,要靠政府官员展现智慧肩膀才能妥善解决,缺一不可。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年针对「置入性行销」的一份公函,很值得关注。

说起「置入性行销」,NCC很早就展现了肩膀。依照原本的「广电三法」规定节目广告必须明显区隔。虽然业界呼吁放宽,但是立法院迟迟未能修法。不过,NCC在2012年先提出了办法开放「置入性行销」,这当然大受好评,却不合于法律条文。2015年,立法院终于修改「广电三法」,在第34-2条及第34-3条分别提供了「赞助及置入性行销」的法源,而NCC也在2016年11月随即通过「电视节目广告区隔与置入性行销及赞助管理办法」。

前述「广电三法」的两个法条没有问题,但是相对应的罚则却有问题。

「广电法」第43条规定了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视事业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其中违反第34-2条及第34-3条规定者,也就是违「反赞助及置入性行销」的规定,就开罚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但在此同时,违反第33条规定者,却要是「情节重大者」,也就是违反节目跟广告得明显区隔且「情节重大者」才会开罚。

这样的罚则显然不公平合理。而NCC在今年发函通知:「除非明显构成较严重之违法要件者应予处罚外,否则回归母法一般性节目广告化之规定。」也就是说,NCC针对违反赞助、「置入性行销」、以及违反节目跟广告要明显区隔之规定者,都是要「情节重大者」才会开罚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虽此一决定大受好评,但同样不合于法律条文。

不管是因年久失修还是考虑欠周,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条文有其瑕疵,真的很令政府机关及产业困扰。而NCC自以为合理却不合法的解释,虽有智慧及肩膀,但正本清源之道还是要继续推动修法。

NCC有心因应电视产业的实际需求而松绑,此作为值得肯定。既然连不合理的母法都勇于矫正了,那么针对母法所没有的限制,更不应该多事。例如NCC认为「置入性行销」者「不能在该节目之广告时段做广告」,这就是可以松绑的限制。NCC在2014年函复卫星公会指出:「倘置入者在该节目之广告时段做广告,则有节目与广告未区分之虞。」关于此点恐怕主管机关过虑了,不妨进行实证研究,只要观众不会认为这样是节目与广告未区分,NCC就开放「置入性行销」者可以在该节目做广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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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祥蔚,台湾艺术大学广播电视学系教授中华传播管理学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网友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