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矫正失败还销毁病历 眼科名医判赔71万
▲眼科名医陈德照18年前为患者做雷射近视矫正,术后却差点失明,5日最高法院判赔71万定谳。(图/ETNEWS)
北市林姓男子18年前到眼科名医陈德照诊所做眼睛屈光雷射手术矫正近视,术后却恶化到双眼视力仅0.1及0.2,后做两眼角膜移植手术才保住视力。林男提告陈男并求偿469万余元,昨最高法院认定,因陈男未尽医疗法保存病历资料,举证责任转换给陈男,陈男无法举证术前检查已尽注意义务,判陈男须赔偿71万余元定谳。
判决称,林男于民国88年到陈德照诊所看诊,术后视力却逐渐模糊,90年后转往台北马偕医院求诊,确认双眼出现圆锥角膜,左右眼视力各剩0.2与0.1,且左眼近视1075度、散光450度,右眼「近视度数过高无法验出」。
后经马偕医院医师建议,配戴硬式隐形眼镜矫正4年多,视力一度恢复,却又因角膜病变,于95及97年分别做角膜移植手术,矫正后的视力才恢复为右眼1.0、左眼1.2。
林男认为陈男当年为他做雷射手术时,未详细检查就将他的角膜打太薄,以致角膜不堪眼压而膨胀变形,97年向陈男诊所索取病历,却被告知超过医疗法第70条规定的7年保存期限,而已销毁。
林男向北市卫生局申诉,陈男诊所虽因此被罚锾1万元,但双方未能对赔偿问题和解,林男在98年12月提告求偿。
陈男抗辩林男做完雷射手术后,视力恢复正常,过了快两年才出现圆锥角膜症状,认为是林男任职于粉尘弥漫的印刷工厂、常用手揉眼所致,且林男到马偕看诊已知圆锥角膜可能是雷射手术造成,却拖8年才提告求偿,应已超过时效。
判决指出,林男到马偕看诊后一周,陈男即将当初做手术的病历全部销毁,审理中所委任的鉴定单位都因欠缺原始病历,难以判断林男的双眼角膜病变与陈男做的手术有无因果关连,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换,并改由陈男负担。林男后续就医均有详细记录,显示其角膜病变和视力减退,与当初所做雷射手术有关,陈男无法举证手术前已尽注意检查的义务。
历经一、二审、最高院发回更一审,最后最高院昨维持更一审判决定谳,林男针对陈男侵权行为部分因2年的时效消灭而不能请求精神慰抚,但陈男执行医疗契约时,未尽善良管理人应注意义务,仍须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林男这部分主张未超出15年的时效,判陈男应赔偿林男医药费、劳动能力减损16%等损失共7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