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饮料店打工「车祸求偿万元」 劳工局:是否职灾成关键

台南有女大生饮料店打工期间车祸,事后以店家投保劳保理由,向店家求偿上万元。(图/资料示意图与本案无关,陈以升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1名女大生到饮料店打工期间,发生车祸骨折,事后女大生寄存证信函给店家,自称遭终止劳动契约,以店家未投保劳保,要求店家理赔医疗费用工资损失等等费用,台南市劳工局指出,店家是否应补偿,认定「职灾」是关键

据了解,该名女大生在台南1家饮料店工,时薪160元,她陆续上班10天,但因发生车祸造成骨折,店家接到通知后,要她专心养病,等伤势好了后再来上班,但过了25天,她指控店家与她终止劳动契约,寄存证信函给店家,以店家未投保劳保,依基法要求店家付给她养病时的工资及医疗费用共约1万多元,且需退她学习费1000元,因女大生与店家争议难解,而向劳工局检举。

台南市劳工局指出,有关女大生申请店家工资及医疗等费用给付案,其认定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职灾」的认定,依基法规定,5人以下的微企业没有规定强制投保,但如果女大生车祸受伤事件系被认定为「职灾」,则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雇主补偿责任规定,女大生可检具相关资料,向店家索取工资及医疗补偿。

劳工局指出,店家如果有保职灾保险,那这些工资及医疗费用之补偿,可由劳保职灾理赔来抵充,如果没有投保,店家依法也需自行补偿女大生相关费用,这无关是正职或时薪都是一样的。但女大生的要求也须合理,例如医疗休养的日数并非由当事人自己认定,而是要提出医师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佐证。此外,依劳基法规定,并没有所谓「学习金」之类名称,收取相关费用于法不合。劳工局强调,虽然5人以下企业没有强制投保规定,但目前店家都会主动投保,因保费并不多,但一旦发生职灾的补偿金,往往是笔大数目,对店家而言,反而得不偿失。

劳工局说,如果女大生向劳工局提出劳资协调,劳工局会受理并召开劳资协调委员会进行劳资协调,惟协调结果对外不公开。如果双方协调失败,劳工保会根据检举人之检举事项派员前往店家进行劳动检查,如店家有违反劳基法等法令行为,劳工局会依法开罚裁处,但劳工局无权要求店家给付对方相关费用,女大生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上劳工法庭提起诉讼,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

据了解,职灾可分:通勤灾害:劳工上下班必经途中之意外事故,应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发意外事故,此类事故非出于劳工私人行为而违反法令者(如:无照驾驶闯红灯、酒驾等),应属职业灾害,但仍应就个案发生之事实情况予以认定。依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 4 条规定:「被保险人上、下班,于适当时间,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之应经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之伤害,视为职业伤害。」所以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如果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视其伤害情况可以向劳保局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医疗给付、伤病给付、失能给付或死亡给付。

职业灾害:依职安法第2条规定,职业灾害系指劳动场所之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料、材料、化学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伤害、失能或死亡。职安署受理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6条第1项、第8条第1项、第2项、第9条第1项及第20条之补助申请时,劳工职业灾害之认定,准用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表及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增列之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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