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工程发包修法不当 兴不了利也防不了弊

▲近年来,台湾景气低迷,产业质疑是《采购法》惹的祸?甚至认为它是恶法,防不了弊也兴不了利。(图/Pixabay)

105年6月立委吴思瑶质询最有利标之使用因基层行政人员诸多疑虑,恐陷弊案,大多采最低标致公共工程品质良莠不齐。行政院去年10月于院会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草案(下称《采购法》修正草案),目前正于立法院审议中。近年来,台湾景气低迷,产业质疑是《采购法》惹的祸?甚至认为它是恶法,也有外商称其防弊重于兴利

工程图利贪污时有所闻,尤以最有利标占大多数。如国军庆富雷舰弊案,于2014年10月由评委会投票选商,采最有利标而非采低价标;台北地院2009年11月判决的南港展览馆弊案,因前内政部长泄漏评委名单厂商遂行贿赂。

招标应采最低标或最有利标?首长换人做后就提出不同的采购政策制度;2006年苏贞昌担任行政院长时,以最低标为原则最有利标为例外;但2016年6月时任公共工程委员会(下称工程会)主委吴宏谋表示,重大工程常因采最低价标而生弊端,鼓励改采最有利标;现任工程会主委吴泽成曾表示,采最低价标或最有利标,《采购法》已有规定,也有「异质最低标」,问题不在「法」,而在于「人」。

采购政策会因首长换人而异,采购行政会因公务员执法态度而异,《采购法》修法或受利益团体影响等,因此,未体系化思考及与业界沟通,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继续在最低标与最有利标之间徘徊!

《采购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三种。决标分成:订底价之最低标决标、未订底价在预算内之最低标决标、最有利标决标、复数决标等4种。采最有利标决标之目的,在于避免厂商恶性削价竞争,降低工程品质;故工程会于90年函示各机关,如属采购法施行细则第66条所称之异质之采购,且不宜以最低标方式办理者,建议尽量采最有利标。

工程会统计各机关采最有利标(含准用及參考)决标占总采购案件的比例为:102年(21.95%)、103年(22.62%)、104年(23.75%)、105年(24.81%)及106年(26.18%);每年成长约1%。但行政院版的《采购法》修正草案,将修法松绑采最有利标的限制,删除「异质」及「不宜采最低标」的条件。

笔者认为,该草案可能会大幅提高招标、评选弊端的风险,例如:评选委员遴选不当,外聘委员遴选不当,评选委员名单未保密,评选委员来源地方化,运用等标期间图利特定厂商,评选项目子项评审标准未订定或不合理,议、减价不符规定,影响底价公正性,无评审期规定,以及评选疏于管制,以致文件外泄。

现行《采购法》规定,决标采最有利标的前提是「机关采前项第三款决标者,以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而不宜以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办理者为限(第52条第2项)」,但行政院版及吴思瑶立委提议删除(107年4月11日),实乃不妥!

采购法施行细则第66条规定,異质之工程指不同厂商所供应之工程,于技术、品质、功能、效益、特性或商业条款等,有差異者。所谓异质采购最低标是一种综合最有利标与最低标的决标方式,厂商需先经过评选合格后,再比较投标价格,由最低价者得标。如「删除」前述第52条第2项的异质采购最低标方式之规定,势必采第52条第1项的最低价标(恐无法选择具有履约能力优质厂商,影响购品质及进度)或最有利标(区分价格不纳入评比项目及价格纳入评比项目但占比不低于20%,通常厂商都以接近机关预算金额为投标价格,故报价高低对评比总分数影响不大),故易发生「低价者不得标」而「高价者得标」,提高评委或公务员与厂商勾节贪腐风险。例如评选时故意使低报价者不合格,只让高报价者合格,则低价者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价格标,故势必由高报价者得标;发生厂商、公务员及评委联合利用贿赂、腐化等,以非法手段追求利润!

绝大多数公共工程已经严谨的规划设计后办理招标,得标厂商只要「按图施工」即可,不同厂商施作的技术、品质、功能、效益等,均应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契约图说规定,殊难发生不同得标厂商提供之品质、进度等有很大差异!故修法「删除」现行《采购法》第52条第2项并「无必要性」,反会提高浪费公帑风险!建议采用评比厂商服务建议书(包括技术、品质与履约能力等)方式,及最低价格标方式,组合成评比综合得分之高低为决标厂商;至于前述两项的占比得视个案而定,于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寻求采购政策、制度及目的之统合,以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确保采购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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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