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斑马线遭擦撞求偿1999万 法官判1万6批:不是中乐透
一名男子未走斑马线遭擦撞竟求偿1999万,法官仅判1万6还批:不是中乐透。(中时资料库)
一名黄姓男子民国107穿越台北市市民大道时遭小客车撞击,导致身体多处挫伤,但他事后却向吴姓女驾驶开出1999万元的天价赔偿,他自认可以活到100岁,因此连到他退休为止的计程车费、牙膏、洗碗机、可可粉、健身房费用等都列入求偿,总计1999万元。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痛批,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认为黄男求偿无理,判吴女应赔偿1万6000元,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吴女于107年6月5日晚间,驾驶自用小客车在复兴南路1段与市民大道3段交叉路口时,本应注意汽车右转弯,当时虽雨天、但照明视线良好,路面无缺陷、无障碍物状况下,未于行人穿越道前停等或礼让行人先通过,致撞及步行于市民大道3段行人穿越道上之黄姓男子,导致黄男受有左侧胸、左侧肢体多处挫伤之伤害。
黄男事后对吴女提告,并提出损害赔偿1999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4百万元、医药费129万元、肉体痛苦赔偿20万元、到65岁每日交通计程车费443万元、身体受伤权利金5百万元,以及祖母101岁高寿仙逝、外祖母是86岁仙逝,所以他也有隔代遗传长寿基因,可以活到100岁,尚有62年余命,则每年医疗费139,056元乘以62年,计为8,621,472元,考虑通货膨胀乘以1.5倍,计为1200万元。
最特别的是,利息损失黄男求偿范围更包括因受伤无法洗碗,需要洗碗机,以两年换一台计算,他余命62岁,需要31台,共计37万5千元;健身房费用、别人询问伤势之特别损害费等,全部总计16项1999万元的赔偿。
黄男还认为,他原本预计要求偿5031万余元,但最后只求偿1999万元,已经减少许多。
吴女主张,黄男未依规定行走于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于行人穿越道左侧,为市民大道三段左方之来车更容易发生碰撞之处,极有可能升高遭撞击之风险,故其未依规定行走于行人穿越道上之过失,应负次要肇事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就诊之挂号费及医疗费用,均由吴女当场支付,此外似未见黄男提出其他相关之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因此赔偿金额应可简化为慰抚金之金额。且黄男各项请求均与本件车祸无关,且未依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为真实,且行车录影画面,认定黄男没有走行人穿越道,应自负20%过失责任,判吴姓驾驶应赔偿1万6000元。
法官还罕见痛批,损害赔偿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希望权利侵害及权利损害之当事人,透过法律制度促使双方尽速回复到权利变动前之状态,并非借此使权利侵害者获得「处罚」,黄男因车祸遭受权利侵害受有身体上的痛苦,可以理解与体谅他感受人格权受损量化成金钱请求之主观结果,但在财产权请求上,却提出许多与车祸无关之医疗、生活用品、营养品支出单据,项目更不乏家电、牙膏可可粉等与本件车祸事故无关之单据充数;也提出毫无医疗依据之超长复原期所需医疗费及交通费补助要求;主张许多与本件侵权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之请求,包含对于职务上升职之主观期待、本件事故受伤后才购买健身房会员之费用、未有保险损害却请求赔偿、未有储蓄事实证明下请求高额储蓄损失等情形。
法官认为,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并非权利侵害事故发生,权利受侵害者即得将生活之成本全部附加于权利侵害人身上,考量原告本件受伤情形却提出1,999万元巨额赔偿请求,其胜诉金额仅有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