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疫须请假 能拿到薪水和补偿吗?

杨孝文律师,经营「律小编法巢脸书专页

行政院因应新冠肺炎,责成卫生福利部拟具《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本条例)草案,并于2月25日经由总统签署三读通过,以下说明该特别条例的特性与重要内容:

一、法律位阶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故本条例性质属法律;又对人民权利之限制,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为之(参大法官释字第394、443号),《刑法》第1条亦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故本条例得就人民权利为必要之限制、并可课予刑责,尚无违反法律保留或罪刑法定原则

二、暂行规范

我国曾在SARS期间颁布《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现已废止),而本条例第19条亦指出,「施行期间自民国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同属暂时性法规,届期即失效,但仍设有展延制度。

至于为什么是109年1月15日?立法理由指出,该日是卫生福利部公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为第五类法定传染病之日,故以此日作为本条例施行始日。

虽然当时本条例尚未经立法院通过,那在立法通过施行前的违法行为,立法通过后可以加以处罚吗?这涉及法律得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同条立法理由指出,「考量本条例定有罚则,基于处罚不溯及既往原则,爰以但书定明相关罚则自本条例公布日施行」,故相关罚则应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尚属合宜。

▲ 企业提供有薪防疫照顾假 新北首推奖励金补助最高5万元。(图/新北市劳工局提供)

三、「防疫隔离假」与「防疫照顾假」

本条例第3条指出:「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于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之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应给予防疫隔离假,且不得视为旷职、强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亦不得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家属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者,亦同」。

故此处的「防疫隔离假」,适用的主要对象是「受隔离、检疫者」以及「照顾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检疫者的家属」。

至于日前劳动部基于防疫必要提出的「防疫照顾假」,是指因疫情指挥中心针对高中以下学校延后开学的指示,致家长需照顾12岁以下学童或就读国中、高中持有身心障碍证明之子女,得向事业单位请「防疫照顾假」。

故「防疫照顾假」适用的主要对象是「学生家长」,雇主针对「防疫照顾假」,也是比照「防疫隔离假」的措施办理,不可对员工为不利之待遇。

不过在违反效果上,事业单位违反「防疫隔离假」规定,可适用本条例第16条规定处5至100万元罚锾,但若违反「防疫照顾假」,则须回归适用劳动基准法第22、38、43条规定,处2至100万元罚锾。

汉程客运首创员工配偶请防疫照顾假补贴6成薪资。(图/记者翁进忠摄)

四、因为疫情请假有薪水吗?

本条例第4条立法理由说明,员工基于防疫需要请假系属于不可归责于雇主之事由,故未强制雇主应给付是类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因此不论是「防疫隔离假」或是「防疫照顾假」,雇主都可以选择支薪或是不支薪。

但本条例第3条第2项,针对「防疫隔离假」的请假者,可于接受隔离或检疫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申请防疫补偿时效为2年,但须以「检疫者未违反隔离或检疫相关规定」为限。且若该段时间有支领薪资或性质相同之补助,即不可再领取,但值得留意的,「防疫照顾假」的请假者,并无法依照本条例规定请求防疫补偿。

▲杨孝文律师提醒,「防疫照顾假」的请假者无法依照振兴条例请求「防疫补偿」。(图/记者叶南州摄)

五、对于事业单位权益的维护?

政府为鼓励营利事业能在防疫期间给薪,以保障员工生活,本条例第4条规定,营利事业单位若有给付薪资者,得就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加倍」减除,以获得租税优惠。防疫当前,如此作法,堪值赞同。

六、趴趴走的法律责任?

依本条例第15条规定,若违反隔离措施者,可处20至100万,违反检疫措施者,则可处10至100万。

同时,本条例第13条亦规定,罹患或疑似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指示,而有传染于他人之虞者,最重可判处2年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更明确指出,此处不论是直接故意(清楚知道并有意要使其发生)或间接故意(可预测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违反自己心中的意思)都可处罚。

另所称「有传染于他人之虞」,虽属于具体危险犯之立法,即行为人不遵守指示外,还需要其行为有传染他人的「可能」才会受罚,但不以已发生实害结果为限,仅要有传染的可能性即属之。

七、囤积、哄抬价格规定

本条例第12条规定,若有囤积或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者,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指出,本条行为人身分并不限于制造商、销售之中下游盘商店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又《传染病防治法》第61条针对同样行为且情节重大时可处1至7年有期徒刑,略嫌过重,故订定为该刑度

而本条例属于《刑法》第251条、《传染病防治法》第61条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八、散布疫情错假讯息规定

本条例第14条规定,有关散播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最重可处3年有期徒刑。相较于《传染病防治法》第63条、《刑法》第251条第3项,均显较重,宜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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