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人夫偷吃亲签保密条款 正宫忍不住私讯「他搞外遇」赔45万

高雄一名人夫与女同事上摩铁妻子抓包,事后赔偿并签下保密约定,不料妻子却违约,气得他状告法庭。(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地方中心/高雄报导

高雄一名从事保险业的人夫,2017年4月间女同事汽车旅馆开房间老婆抓包,妻子一怒之下报警处理,事后2人达成和解,男子赔偿300万元,和解书中还特立「保密条款」,若违反须赔偿500万元,但男子后来却发现妻子违反约定,传简讯透露给另外3名客户,气得他提告求偿。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判该名妻子应赔4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男子主张,与妻子感情不睦,2017年4月28日就协议分居至今,而他2017年4月13日与别的女子前往汽车旅馆,被妻子尾随并报警处理,2人事后达成和解,并签立和解书,他依和解契约第一条约定赔偿妻子300万元,并在和解契约第3条约定「双方同意签订后不得对所有人散布此事件,如有证明此情事,散布一方愿意赔偿对方新台币500万元整作为赔偿」。

男子指控,事后妻子竟在2017年7月30日、9月8日以及10月2日传讯息告诉3名客户,「他跟那个女人已经让我抓奸在床」、「他跟我们同事搞外遇,同事还有家庭小孩,同事年纪50岁,我不希望您被谎言蒙骗」、「他跟我们同事搞外遇,而且女生还有家庭和2个小孩」等语。男子认为妻子违反约定,一状告上法庭求偿500万元。

妻子则在法庭上辩称,2人任职于同家保险公司丈夫在外宣称对自己有情有义,还给付高额赡养费等不实事项企图利用她的客户之同情心来抢客,自己是为了辩驳才传简讯,且仅以私密方式传送而不是「散布」,没有违反保密约定。

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名妻子主张「散布」应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共见闻而言,但2人约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男子的名声,传送简讯的行为已违规,但考量她仅以简讯传给3人,而不是公开传送给不特定的人,判妻子须赔4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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