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孟风暴】呼吁下任监委 高涌诚:监察权能「做得更细致」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监察委员将于7月底改组,随着监察院人事更替,行使调查权的界线再度引发舆论关注!去年12月中旬,前监察委员陈师孟约询判前总统马英九无罪的法官唐玥,引发法界连署抗议监察院干预司法。本事件随着陈师孟于今年1月底请辞,暂时落幕,但监委行使调查权争议仍悬而待解。由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今(16)日邀请监察委员高涌诚律师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张升星深度探讨监察委员能否约询法官?

▲ 监委高涌诚认为,唐玥法官判马英九无罪的推论很怪异。(图/行动法庭提供)

唐玥用「院际条解权」阻却马违法 高涌诚:很怪异!

说到法官唐玥判马英九无罪的判决,监委高涌诚律师坦言「很怪异」,因为对于马英九是否构成泄密,法官先说马英九有构成泄密的要件,但却用《宪法》第44条总统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判马无罪。在法界,很少看到这样的作法

高涌诚解释,一般无罪判决会直接在构成要件的阶段,排除要件的构成。但唐玥的判决,却是先说马英九「个人」构成泄密后,又说总统是一个「宪政机关」,宪政机关在做院际调解权。

「这两个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个是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无关。他是个人行为犯罪,你用他是机关行为阻却违法,这是一个很奇怪的见解啦!」高涌诚说道。

监察院调查法官 不可侵犯「审判核心领域

高涌诚透露,其实陈师孟早就想约询唐玥,但当时高劝陈师孟不要启动调查,因为那时案子尚未确定,若介入调查恐批是干涉司法,干扰审判。直到去年7月判决确定后,陈师孟才立案调查。

对于监察委员能否约询法官,高涌诚和张升星均亦持肯定见解,然而两人均引用大法官释字第325号解释,指出本案争议在于,监察权的界线能否触及「审判核心领域」?

「很多东西,就是你要调查,才会知道真相是什么?事实是什么?最后才会有问责的问题,可能你完全不调查,你怎么知道里面没有问题?」高涌诚指出,依据《宪法》第95条、97条和99条,监察权可针对司法进行调查。

不过,大法官亦曾做出释字第325号,指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监察院对其行使调查权,受有限制。

张升星法官指出,监委在约询法官过程中,可调查法官所持见解,是来自独立心证或受外界干扰?是否受过党政高层关说、金钱引诱或其他不当利益,以致影响法官见解?但监察委员不可质疑法官「凭什么采这个见解?你这个见解是错的!」

开放调查「法律见解」 如开启潘朵拉盒子

张升星强调,若开放「法律见解」列为调查对象会「天下大乱」!他反问,若陈师孟要针对法律见解进行调查,为何只针对唐玥的判决?而其他二三审、更审的判决,不也是法律见解,为何陈师孟不调查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而这样的「选择性调查法律见解」,即使监察院自认没有政治干预或打压,但被调查的人心理就是会有这种感觉。

▲ 张升星质疑,若陈师孟要针对法律见解进行调查,为何只针对唐玥的判决?(图/行动法庭提供)

张升星又举例,当开放监察院调查「小法官」的法律见解,那么未来「大法官」是否也能被监察院调查?例如前阵子为了党产条例和年改,监察院声请大法官解释,但被大法官均不受理。监察委员能否因此约询大法官,调查大法官为何不受理释宪

「如果你开放法律见解作为审查对象,潘朵拉的盒子打开以后,大家都可以查来查去,会天下大乱!」张升星指出,若独立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所做的法律见解都要被审查,并无法办法解决问题。也因此《法官法》规定,法律见解不得列入评鉴事项

勉励下任监委 高涌诚:监察权行使能「做得更细致」

对于未来要如何防止监察权越线,高涌诚提到,期望监察院第六届的监委,对于监察权行使的部分能「做得更细致」。

高涌诚坦言,他作为法律人,在监察院有不适应的地方,就是监察权行使的规范「有一些简陋」,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大众不重视,立法院也未正视证问题,他希望即将上任的第六届监委,能够改善这问题,以获得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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