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养金达现职月奉98% 监委建请参考年改设计合理制度

监察院。(资料照/记者林健华摄)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监察院15日表示,尽管法官体力衰退不适审判的强制退休未违宪,但现行法官退养金制度,若法官自愿退休,可加给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养金,使退休所得最高达同俸级现职法官每月俸给的98%,相较同公教人员退休所得替代率仅45%至62.5%,制度设计如何才合宜妥适,他们建请应立基于军公教年金改革的思考,并斟酌国家财政负担,为更整体合理衡平考量

监委仉桂美、刘德勋包宗和于调查报告中指出,宪法第18条揭示法官为终身职,但非保障到老死意思,若当法官到一定年纪不适宜从事审判工作,仍令其为之,实有损人民诉讼权,所以订定强制退休年纪,并未违反宪法保障终身职的意旨。且司法院认法官为终身职,仅能自愿退休,反使年老体衰无法办案司法官与年俱增,阻碍人事新陈代谢,甚而严重影响司法效能

另外,司法院对于年满70岁,已不适宜审判的法官设有优遇制度,使其拿到俸给总额的三分之二,不过另一方面,又以加给可高达140%月退休金的退养金,诱引法官自愿退休,不但使法官的退休所得高过一般公务员甚多,又促使仍能任审判工作的法官退休,此制度设计有失均衡。

监委表示,有关法官退休退养金制度,监察院咨询相关学者专家的见解后,大致均认为法官退养金制度如何设计为立法裁量问题,其修改调整并不涉及违宪。目前军公教在年改后,公务人员请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仅为45%至62.5%,始符国家财政负担可行性,但自愿退休法官加给最高140%月退休金的退养金,使其退休所得最高达同俸级现职法官每月俸给的98%,应有更合理衡平的思考。

此外,监委也提到,司法院及法务部前因编列司法官退休退养给付所需预算不敷,连年动支第二预备金的问题,虽已于2019年核实估算编列预算额度因应,然而该二机关仍宜视社经因素变动,滚动检讨,以避免类似情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