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治医师说得算 住院险理赔「必要性」须衡量一般常规

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强调,保险为最大善意及最大诚信契约,若过于从宽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加以理赔,将使保险金给付过于浮滥。此次会判定寿险公司应理赔阿兵哥255天住院医案,主要是考量其须隔离环境等的治疗条件,属特案个例,非能适用到他案。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表示,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住院」,是指保户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通常保险公司会拒赔的住院险,多数争议点就是在「真的是必须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即可?」

当保户与寿险公司对于「经医师诊断必须入住医院」的意义,在解释上,应以具有相同专业医师、于相同情形之下,仍会诊断具有住院的必要性者,较能符合保险为最大善意及最大诚信契约。

如果治疗可以在门诊即可进行,依一般医疗常规无住院之必要性者,纵使有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确实是可以不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而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们审查该类保险理赔争议案时,都会举出许多法官判例提醒保户与保险公司,期盼双方能充分了解「保险」为最大善意及最大诚信的契约,避免发生道德危险。

况且,保险制度最大功能在于将个人生活遭遇各种危险所产生损失,分担消化于共同团体,故任何保险皆以共同团体存在为先决条件

此团体乃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基于保险是一共同团体之概念,对于保险契约所生权利纠葛,应立于整个危险共同团体的利益观点,不能仅从契约当事人角度思考。

若过于从宽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将使保险金之给付过于浮滥,最终将至侵害整个危险共同团体之成员,有违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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